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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接受本報專訪時,批評部分政治人物和有法律知識的人,把只牽涉私有產權的版權條例修訂法案與公民權利掛u,並將之演繹成政府藉法案打壓自由。她認為政府應推動「共享創意」,鼓勵更多版權持有人像填詞人林夕般表態,容許其他人取用其版權作品。(蘇智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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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譚允芝:版權例與公民自由不掛u 斥熟法律政治人危言聳聽 促政府倡林夕式共享創意

【明報專訊】系列一:被網民稱為「網絡23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引起激烈爭議 ,大律師公會主席譚允芝早前接受本報專訪,不點名指部分政治人物和有法律知識的人危言聳聽,把這項只牽涉私有產權的法案與公民權利掛u,並將之演繹成政府藉法案打壓自由。對於林夕等填詞人早前表態歡迎其他人取用其作品,譚認為政府應推動這種「共享創意」(creative commons)的做法,「我希望有100、1000個林夕」。

指版權屬私產 政府只是「公證人」

擅長打版權官司的譚允芝表示,版權條例修訂草案引起極大爭議,是因為法案推出時政治氣氛敏感,不少政治人物和有法律知識的人將法案與公民權利和自由掛u,但「版權法同公民自由通常唔係一齊講鮠opic(議題),因為呢(版權)係私有產權,版權唔係政府擁有」。她說外國每當修訂版權法,爭議都是圍繞版權持有人和版權作品的使用者,政府只是「公證人」,平衡雙方利益。

「要對付市民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更方便」

譚認為,很多政治人物將法案有關刑事罪行的條文,演繹成政府藉法案打壓自由,屬非常不恰當,「政府衰到點都好,佢要治你使乜用版權法,躠v(版權)唔係佢赯嚏A唔麜\控制底下,就算佢要用(版權法)刑事黿齯蟑郃謏A或告你,佢都認真唔方便」。她認為政府若真的要「對付」市民,使用「非常過時」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反而更方便,因為毋須版權持有人的合作便能控告。

譚續說,版權法本身非常艱深,概念抽象無形,故很多市民,甚至是高叫「反對網絡23條」口號的人,都不明白這項法案,「就算係律師都唔係咁多人識,識就好識,唔識就完全唔識,亦無需要去識,所以大家亦無知」,再加上數十年來,版權持有者甚少提出訴訟,更不會「亂告人」,故一直沒引起社會關注,「一般市民日常使用(版權作品)會畀人告,你有無聽過魽H我就無聽過喇」。她希望提出反對的人,尤其是當中的法律界人士,能夠先明白法案才反對,「因為你掛住律師同大律師個名,齯H以為你識赯嚏v。

稱灰色地帶非正當反對理由

譚又認為,版權法不是完美法例,因要清晰界定無形的版權並不容易,且法例界定侵權行為時不可能沒有灰色地帶,「如果硬到咁,一定會對市民無利」。她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為例,指原子筆在某些情G下可被視為有攻擊性,須靠法官按實際情G判斷。故她認為版權法案雖存有灰色地帶,但並非正當的反對理由。

面對僵局,譚認為版權持有人已做了「最大的讓步」,因為傳統上用版權作品「二次創作」,理應先徵得版權擁有人的同意,但現時的法案已豁免戲仿、諷刺、滑稽、模仿、時事評論和引用,較其他地區的版權法為多。

譚形容版權持有人飽受侵權之害,「流緊血」,但反對法案一方要求更大的豁免才支持法案通過,此舉有如「綁架」,在公義上說不過去。

「希望有1000個林夕」

著名填詞人林夕和黃偉文早前曾公開表態,歡迎「二次創作」其歌詞作品,熱愛音樂的譚允芝認為「十分之好,我希望有100、1000個林夕」。她又希望政府推動更多「共享創意」做法,只要表態不介意的版權持有人夠多,市民便能夠識辨哪些作品可被「二次創作」,並能降低風險。

明日預告:譚允芝將會在專訪第二集,透露她對特首梁振英的評價,以及她對李波失蹤及港大校委會風波等事件的看法。

明報記者 黃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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