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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指旅議會指引違競爭法 旅社申禁令阻實施

【明報專訊】旅遊業議會最近實施新指引,惹起部分業界中人不滿,早前更有人發起不合作運動。經營接待內地來港旅客的友利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昨午入稟高院,指旅議會的其中3條指引,包括登記店舖需向內地旅客提供為期6個月的百分百退款保障,違反《公司條例》和《競爭條例》,要求法庭裁定指引非法及無效,並頒令禁止旅議會執行有關指引。

原訴友利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是國家旅遊局確認的香港遊接待社,早前發起業界遊行的旅遊從業員聯會榮譽會長林少麟為該公司顧問;被告香港旅遊業議會則屬「沒有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根據法例,只有旅議會會員才可申領旅行代理商牌照。

預告再興訟需百萬元 林少麟幫_

林少麟昨表示,現時內地客享有6個月百分百購物退款保證,其他地方旅客只有兩周保證,將同步找導遊及旅客向旅議會提出司法覆核,並由他出錢興訟,現已預算要花費約100萬元,料全數由他負責,與競逐旅議會主席落敗的金怡假期董事長葉慶寧無關。

稱指引管勞資關係 違公司例

根據入稟狀,旅議會於2010年12月24日頒布第194及201號指引,前者規定旅行社須支付出團費予內地旅行團的導遊,後者則規定旅行社與導遊須簽署及遵守旅議會的協議。原訴要求法庭宣布上述兩項指引違反旅議會的公司章程大綱,即該會「不得延展至監管勞資雙方之間的關係或勞方組織與資方組織之間的關係」,以及違反《公司條例》。

入稟狀續指出,旅議會於去年11月20日頒布第225號指引,要求登記店舖需向內地旅客提供為期6個月百分百退款保障,而旅行社則須協助旅客退款,導遊亦只可帶團去登記店舖購物。原訴一方要求法庭宣布上述指引違反旅議會的公司章程大綱,即該會宗旨是「與旅遊業的其他同業締造友好關係」,違反《公司條例》。此外,原訴亦要求法庭宣布該指引違反去年12月全面實施的《競爭條例》。

【入稟編號:HCMP2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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