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12年國慶夜南丫海難造成39人死亡,涉事南丫四號的船長周志偉,去年在高院洗脫39項誤殺罪,但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囚9個月。周志偉其後以39項誤殺罪獲判無罪為由,要求法庭下令由控方支付該部分的訟費。高院昨頒下判辭,拒絕周志偉的申請。 官:責任較小 不代表沒責任 周志偉一方早前指出,專家認為海泰號船長黎細明應為撞船負最大責任,對周的批評則只限於撞船發生前的47秒,故周不應被控誤殺;惟暫委法官祁彥輝於判辭反駁,黎需負較大責任,不代表周不用面對誤殺罪,G且周犯錯時間短,也不代表沒造成嚴重後果。 法官亦不同意周志偉一方所稱,若周在區院而非高院受審,訟費可明顯減少。法官指控方針對黎和周的證據相近,二人分開受審或招致更多訟費。對於周一方批評控方專家曾於審訊期間更改證供,法官認為對訟費沒大影響,遂駁回周的訟費申請。 控方曾指訟費由港燈或保險支付 此外,控方早前指周的訟費是由他的僱主港燈或保險公司支付,要求周披露相關協議,但法官認為周的訟費申請已被拒,故不下令披露協議。法官又指周的訟費申請於去年3月提出,但因他當時住在英國,無法把敏感的法庭文件送往該地,故需待他返港才能處理。 【案件編號:HCCC4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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