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廣東賴姓男子先後將3個親生孩子送給他人收養,共收取3萬元人民幣報酬,日前遭廣東法院依遺棄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不過,警方掌握了3個孩子的下落,法院也已判決,孩子卻要不回來。 法院認為,賴姓男子送養親生子女時所收取的錢財並非巨大,可以認定為是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送養行為,可以判斷其主觀目的不是出賣親生子女牟利,而是不盡撫養義務,因此以遺棄罪論處。 不過,賴妻對於這個判決結果表示不滿,她說,她向公安報案後,公安曾經帶回來一個小孩,但不讓她見,「他們(警方)知道每一個孩子的下落,法院判決後,孩子仍然要不回來。」 賴妻表示,她找法院想把撫養權要回來,但法院稱需要公安局重新立案,公安局則拒絕立案。日前,廖彩英已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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