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10年前建議取消監護權並成立新的兒童法案,醞釀多年,勞工及福利局至昨日終於公布《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初稿,展開為期4個月公開諮詢。條例建議,在父母分居及離婚情G下,廢除父母各自要爭取子女「監護權」,改倡「父母責任制」,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日後亦可參與子女的重大決定。有單親組織批評現今配套細節欠奉,憂條例等於「舊瓶新酒」,難以建立父母共同責任文化。 在現今的「監護權」制度下,離婚家庭獲得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可與子女同住及獨立負責子女的生活安排。在新建議的條例下,夫妻離婚時,法庭不會再頒令一方監護權,改為就以後的同住及生活安排頒布「子女安排令」,如同住權及探視安排,但贍養費安排則不受影響。 獲得同住權的一方,作出對子女的重大決定時須先諮詢另一方意見,如決定其宗教、就學情G的重大改變,及子女進行重大手術等(見表)。而禁止行動令則可以就個別例子禁止行使某方面的父母責任,如家暴施暴者或不准接觸受害人。另外,兒童將來有權自行委聘律師,在法庭上表達自己意見(詳見另稿)。 張建宗:外國初實施訴訟增 難估港情G 勞福局長張建宗指以往父母爭取撫養權,子女成為磨心,法案是重大的改變,非同住的一方仍有父母責任,可參與子女生活,「(父母)無鷵嘀憿B敵對的心態」。對於新共同責任制底下或引發更多父母爭拗,張建宗指出,有外國例子在實施初期訴訟增加,但暫難料本港實施情G,指當局與非政府組織合作,明年上半年推出「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劃」,為期2年,但昨無交代詳情,沒有提到具體的開支及人手安排。 若違法只作藐視法庭 阻嚇或有限 香港律師會家事法委員會主席何志權歡迎相關法案,認為大致與法改委建議相近,但他指出,諮詢的法案未有提到如其中一方違反法庭命令的後果,如只列作藐視法庭,阻嚇力或有限,建議參考外國例子,對不遵從法庭命令的父母處以罰款。 處理離婚夫婦爭拗 社工培訓不足 香港單親協會總幹事余秀珠批評,政府諮詢文件的配套細節欠奉,僅指成立探視中心,供離婚後的夫妻在中心探望子女,但現時其實各家庭綜合服務中心都有類似的設施,「重要的是軟件,即現時社工處理離婚夫婦爭拗培訓不足」,並指現今對父母共同責任的宣傳及教育不足,擔心如實施引致父母雙方更多爭拗,增加法庭訴訟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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