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私人屋苑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已離任)涉向管理公司索取利益,要求公司提供顧問職位,以對其公司的監管工作「鬆手」,主席昨否認一項索取利益罪受審,被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自辯時承認曾要求公司為她開設職位,但因最終未獲工作,沒有向法團申報,裁判官以「有人有無收過澳洲幾千萬」為例,質疑有否申報,與是否獲批並不相同。 被告鄭碧玉(65歲)案發時擔任元朗怡豐花園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昨接受控方盤問時承認曾任區議員,控方指她應十分了解如何申報利益及處理角色衝突,質疑她沒有向法團申報索取工作一事,鄭承認從未向法團申報事件。鄭解釋,若管理公司在合法情G下開設職位,她會接受並隨之向法團申報。暫委裁判官何麗明聞言指出,向法團申報與請求批准是兩回事,舉例指「有人有無收過澳洲幾千萬」,有否申報及有否獲批准,理應分開。 法團主席涉索管理公司職位 涉案的黃開基測計師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經理余碧儀作供指出,被告於前年3月4日至4月9日期間,曾多次投訴該公司的物業管理職員,指職員做事「甩漏」,被告需要「執漏」,要求公司聘請她做顧問,讓其公司可以「一直做落去」,余及後拖延被告的要求,但被告後來稱要詳細記錄公司的錯誤,讓法團委員知悉「決定炒唔炒你]囉」,余感到受壓,向廉署舉報。 辯方指被告曾向余表示「犯法翵ぃ畯禶Q做」,余同意並承認被告曾要求該公司先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尋找一個可以合法的途徑,讓她在該公司工作。案件押後至下月14日裁決。 【案件編號:TMCC11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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