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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欲盤問蘋果爽報總編 官拒律政司申請 指不應提出處重罰

【明報專訊】周凱亮前年在大角嘴唐樓殺死兼肢解父母,《蘋果日報》及《爽報》在周提堂後刊登其專訪,律政司其後入稟高院控告兩報、其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及李彭基,以及兩名記者藐視法庭。張和李早前向法庭承認責任,律政司要求法庭傳召他們接受盤問,交代編採過程。高院昨頒下判辭拒絕申請,又指同意被告一方所指,律政司不應提出向被告處以更重刑罰。

律政司一方早前透露,提問的範疇包括誰指示記者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採訪周凱亮、誰有份作出決定、誰是涉案報道的作者、刊登報道前有否審閱等,並指上述問題的答案將影響判刑。

官:被告未以「集體決定」要求輕判

法官區慶祥於判辭指出,張劍虹及李彭基均在前年10月的誓章中承認責任,透露指示採訪周凱亮屬報社的「集體決定」,但被告一方從沒有以採訪屬「集體決定」為由要求從輕發落,亦沒以張、李事前已確定報道內容真確、沒有指示記者採訪、未有參與撰寫涉案報道,以及出版前未有閱讀報道內容作為求情理由。

區官亦同意被告一方所指,律政司不應陳辭影響本案判刑,更不應提出向被告處以更重刑罰,認為法庭不應行使酌情權,傳召張、李接受盤問。

對於被告一方早前稱交代編採過程有侵害新聞自由之嫌,區官指律政司已表明傳召他們的目的,並非為窺探傳媒內部運作,亦非為找尋證據以檢控其他藐視法庭者,故法庭不會處理有關觀點。

倘改求情理由或考慮盤問

惟區官指出,法庭將於下月16日處理判刑,如果被告一方屆時改變求情理由,法庭或將重新探討是否要傳召張劍虹及李彭基接受盤問。區官續說,律政司的申請非屬無理,亦可避免案件作不必要的押後,決定律政司毋須支付被告一方訟費。

【案件編號:HCMP18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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