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無業男被指一天內在高等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及法援署的大門及牆上,用噴漆寫上「還錢」,他昨否認3項刑事疰a罪受審,被裁定表證成立。控方庭上播放被告與警方的錄影會面片段,顯示他曾向警員承認犯案,並稱因對法援署感到不滿,要抗議對方「辦事不力」。惟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於庭上堅稱:「洗乾淨就無事。」 根據控罪,被告陳天放(68歲)於今年4月22日在灣仔政府大樓小額錢債審裁處的5個法庭外、金鐘政府合署25樓的法律援助署外及金鐘高等法院的3個法庭外,無合法辯解而損痁搣颻輕銢F府的門及牆。 自辯洗乾淨就無事 控方指出,被告於案發當日早上6時31半至7時18分期間,先後在上述地方用噴漆寫上18個「還錢」大字。裁判官將案押後至8月21日裁決。 【案件編號:ESCC20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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