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英國女子QT與SS於2011年在倫敦透過民事結合(Civil Union)註冊為同性伴侶,SS其後得到來港工作機會,QT兩度申請受養人簽證(dependant visa)隨SS來港,但遭入境處拒絕,因政策中「配偶(spouse)」泛指男女結合的異性婚姻。QT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開審。入境處一方回應指出,由於《婚姻條例》只許容許異性婚姻,故入境政策中的「配偶」是指異性婚姻中的配偶。 QT曾三度向入境處申請受養人簽證及工作簽證,全被拒絕。去年1月29日,QT再申請受養人簽證,同年6月被拒絕,QT遂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法庭今年2月發出司法覆核許可,雖然QT被拒發受養人簽證,但處方以QT健康及人道立場暫容許她更改逗留時間及條件。 指入境處違基本法人權法 代表QT的大律師白天賜指出,處方拒絕發出受養人簽證的決定不合理及歧視同性婚姻人士,因為QT及SS是同性戀者,她們不可能根據香港法例在香港結婚;QT一方又指處方的決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並涉及性別歧視。 代表入境處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回應指出,《婚姻條例》只許容許異性婚姻,故入境政策中的「配偶」是指異性婚姻,而非同性婚姻的配偶。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1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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