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新聞網海外版-加西版(溫哥華) - Canada Vancouver Chinese Newspaper
[ 前往新版面 ]
 
 
圖片
高山因挪用公款罪,被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入獄15年。(資料圖片)
放大
 

其他新聞
中國大使羅照輝籌備哈珀訪華
路檢搜車 美警扣現金25億
華裔震驚 轟美拒遊客
素里騎警破偷車案
加國最年輕連環殺手罪成
[顯示全部題目]

[昔日明報]

 
加國新聞
 高山挪用公款判囚15年
李東哲判無期徒刑 弟囚25年

【明報專訊】引起廣泛關注的「高山案」於12日上午9時許,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據新華社報道,9月12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由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東哲、李東虎等人票據詐騙、合同詐騙、敲詐勒索、行賄、單位行賄、被告人高山挪用公款一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東哲、李東虎兄弟伙同被告人袁瑛、張立濱,勾結時任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下稱河松街支行)行長的被告人高山,採用偷換存款單位預留印鑑、偽造轉帳支票等手段,將河松街支行存款單位帳戶資金轉入李東哲、李東虎實際控制的虛假公司或者空殼公司帳戶。李東哲、李東虎指使袁瑛、張立濱等人以提現、轉帳、電匯等方式將資金轉出,將其非法佔有。

2004年12月,李東哲、李東虎、高山分別逃往加拿大。

李東虎指使袁瑛、張立濱等人將李東哲、李東虎所控公司財務帳目等資料銷毀,李東哲指使他人將涉案資產變賣轉移。李東哲、李東虎伙同袁瑛、張立濱騙取河松街支行資金,高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計8.02億餘元(人民幣,下同)。

案發後,公安機關追繳贓款物合計5.16億餘元及11萬美元。李東哲、李東虎、高山分別於2012年1月、2011年7月、2012年8月從加拿大回中國投案,李東哲、李東虎拒不交代涉案事實及贓款去向,高山如實供述涉案事實。

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東哲、李東虎實際控制的哈爾濱順合汽車工業貿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使用偽造的車輛合格證、貨物進口證明書、進口機動車隨車檢驗單作擔保,騙取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市崑崙支行貸款2億餘元。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東哲單獨或伙同被告人藏利偉、李東虎、蔣月仙,採用打電話、寫勒索信等手段,分別向李旭光、陳耀忠、趙雲立、李百川勒索錢款,其中既遂1100萬元,未遂1500萬元。

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東哲為謀取非法利益,向哈爾濱市電信公司財務部經理趙雲立行賄4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30.8萬元),向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曉光行賄700萬元,向黑龍江辰能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賈哲行賄200萬元。

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東哲為其出資經營的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中國光大銀行大慶支行行長王繼紅行賄100萬元。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東哲犯票據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東虎犯票據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500萬元,罰款50萬元。

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藏利偉、袁瑛、張立濱、蔣月仙分別犯敲詐勒索罪、票據詐騙罪、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依法扣押的贓款、贓物,返還被害單位。對李東哲、李東虎的違法所得依法繼續追繳。

 
 
今日相關新聞
高山挪用公款判囚15年
[顯示全部題目]

 
廣告 advertisement
 
 
廣告 advertisement
 
 
 
 
 
主頁 ,  聘請 , 招租 ,
商業招租  ,  出讓  ,  補習  , 
招生  ,  各類服務  ,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