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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知識增益﹕《商品說明(修訂)條例》

【明報專訊】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香港自1981年起一直沿用《商品說明條例》保障消費者權益,其新修訂版本於2013年7月19日生效,針對不良經營手法,對本港的商業和消費模式帶來里程碑式的轉變。新修訂後條例除了針對一般貨品,規管對象擴展至服務業,規管標記、提供的資料、宣傳品等,禁止向消費者在消費服務交易中作出虛假商品說明,並增加新罪行,禁止不良營銷手法,包括誤導性遺漏影響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的重要資料;使用騷擾、威迫等具威嚇性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接受付款等。

新例禁不良營銷手法

新條例實施後,各行百業為了適應和符合規定紛紛相應調整,例如超市不再自詡「最抵價」,美容業不再以「終身保證」、「永久有效」作招徠,旅行社單張廣告不再寫「保證成團」等。海關2013年11月首次引用《商品說明條例》,檢控涉以不當手段隱藏花旗參售價單位的女售貨員,後因證據不足撤回起訴。

連鎖超級市場惠康位於窩打老道的分店,2013年被海關發現出售一品牌的薯片時,一包標價5.5元,兩包聲稱「特價」卻售11.5元,比正常購買兩包的11元貴0.5元。海關認為有關價格標示會誤導消費者,以為該貨品有價格優惠而選購更多,屬於虛假或具誤導的商品說明,故提出檢控。超市於2014年2月被法庭裁定違反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被判罰款1萬元,是修例後首宗成功檢控個案。

消委會 : 不要輕信宣傳字眼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傽ˋ羺茪嵽眸毀ㄗ戙u實產品價格,市民購物時宜小心格價,不要輕信「優惠、實惠」等宣傳字眼。她補充,消委會於2013年共接獲3969宗有關不良銷售手法的求助個案,當中1654宗涉及虛假或誤導,佔個案總數約41.7%。

■相關概念

公平原則(equity principle)

商業倫理(business ethics)

消費者權益(consumer rights)

多層思考

1. 根據資料,部分搬屋公司的不良銷售手法如何損害消費者權益?

2. 參考資料及就你所知,市民如遇到以上情G可循哪些途徑討回公道?

3. 你認為本港現行法例多大程度能保障消費者權益?試輔例說明。

參考資料

1.〈營商消費邁入新里程 欠冷靜期難保障消費者〉,《明報》社評,2013.07.19

2. 消費者委員會,認識新《商品說明(修訂)條例》網站﹕www5.consumer.org.hk/unfair_trade_practices/?page_id=8&lan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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