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已故「隱形富豪」陶曉明2009年因腦癌逝世,他生前先後立下兩份遺囑,第二任妻子原獲分得遺產,但後來因與陶關係轉差,提出離婚,陶遂另立遺囑,剔除妻子受益人身分,引發妻子與陶的前妻幼子爭奪3億元遺產一案。案件經聆訊後,高院昨裁定妻子敗訴,未能獲遺產分毫。 富豪陶曉明與首任妻子離婚後,1995年與第二任妻子榮秀蘭、即本案被告結婚。原經營製衣生意的陶曉明,於2006年證實患上第4期腦癌,遂立下首份遺囑,把遺產分予榮秀蘭及前妻的兩名兒子。2007年8月榮提出離婚,同年11月8日,陶曉明指榮在他病重時離開,又對他不好,故立下第二份由前妻幼子陶沈榮(本案原訴)任執行人的遺囑,榮並非受益人,遺產全屬前妻兩名兒子沈陽及沈榮所有,其中沈榮可佔大多數。陶沈榮早前興訟,要求法庭頒令第二份遺囑已合法執行,但遭榮秀蘭反對,指對方執行遺囑時有問題。 官指遺孀未證富豪無力立遺囑 法官在判辭指出,榮一方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陶曉明當日受病情影響、是否沒有足夠立遺囑的能力;同時相信陶曉明簽署遺囑時清楚了解其內容。但法官指出,榮雖選擇與陶離婚,並在提出離婚申請前,從與陶的聯名戶口中取出440萬美元(約3432萬港元),但畢竟她與陶結婚相愛18年,最終不獲分毫,對遺囑提出質疑也是合理。 陶曉明名下資產包括13項本港物業、在美國的兩個物業及4個墳位,以及4部名車等。 【案件編號:HCAP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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