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去年3月展開為期半年的隨身攝錄機第一階段測試,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昨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指出,測試期間警方在25宗案件中曾用到隨身攝錄機,其中5宗為遊行示威等公眾活動,佔五分一。警方認為隨身攝錄機行之有效,攝影後當事人明顯變得冷靜克制,測試計劃會擴展至五大總區。 指有效 擬擴至五大總區 警務處提交給立法會文件顯示,警方去年只在港島總區機動部隊、西九龍總區和新界北總區衝鋒隊測試隨身攝錄機,據悉當時只有約50部;現計劃在今年第二季作為期一年的第二階段測試,擴至五大總區衝鋒隊、機動部隊和各警區的巡邏車及新界北的快速應變部隊,據悉屆時有約300部。 李家超指出,警方去年在25宗案件中曾使用「隨身攝」,超過一半即13宗,當事人因警員「開機」而變得克制;另外12宗需要進一步調查,包括7宗已上法庭,全部當事人皆認罪或自願簽守行為,未有案件需要把「隨身攝」片段呈堂。李指出,希望有片段呈堂案例後,視乎法庭的意見,再考慮全面推行。而涉及遊行示威的5宗案件,據悉仍在調查中。 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指出,「隨身攝」只攝錄市民樣貌和活動,不能攝錄警員本身,令警民處於不對等局面。另一委員陳鑑林指出,最近本港發生街頭兇案,建議警方應多增加安裝天眼協助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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