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及陳偉業於2011年七一遊行期間,被指召集支持者遊行至禮賓府,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二人昨向高院提出上訴,批評原審裁判官審訊時拒絕提供證人庭上作供的錄音,影響辯方準備抗辯,令他們無法面對公平審訊,違反《人權法》。 指臨時遊行無可能通報 兩名上訴人黃毓民(62歲)及陳偉業(58歲)昨到高院旁聽,惟二人分開坐,亦甚少交流。上訴一方指出,根據終院案例,在公路、大道或公園示威遊行才須事先向警方通報,但上訴人案發時僅沿行人路遊行,故不可能構成非法集結,而且上訴人所率領的遊行屬「臨時自發」,故無可能亦毋須事先向警方通報。惟法官彭偉昌質疑,若以上論點成立,將令通報機制蕩然無存。 法官:損通報機制 上訴一方續指出,兩名上訴人被控告「協助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但同一時間又被控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認為此舉屬「雙重檢控」,正如一名被控販毒罪的疑犯,不應就同一行為再被控藏毒。上訴人又指《公安條例》對文化、教育或宗教等集會作出豁免,政治集會卻須向警方事先申報,認為有關條文「歧視」市民政治參與的權利。 對於上訴人黃毓民及陳偉業分別被判囚6周緩刑14個月及判囚5周緩刑1年,上訴一方昨援引社民連主席梁國雄的案例,笑言「連佢咁嚙n犯」亦僅判罰款,而上訴人只是初犯且對社會有貢獻,認為判刑過重。律政司一方反駁,他們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判刑合理。 【案件編號:HCMA4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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