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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加國新聞
 綁架華漢罪成男子上訴
指警查手機短訊 沒特別搜查令

【明報專訊】綁架列治文華漢罪成男子的上訴案昨日在卑詩上訴庭進行,辯方律師爭辯,警方在拘捕被告後要查閱其手機的資料,需要先取得搜查令。這點在不同案例和法庭中,曾有不同的判決。

被告曼恩(Rajan Singh Mann)因2006年6月在列治文綁架華裔鄺姓男子(Gary Kwong,譯音)於兩年前被判罪成。當時鄺在槍口指嚇下被綁,贖金要求10萬元。鄺翌日獲釋放,亦沒有付任何贖金。

據《加新社》報道指,綁架發生後不久,曼恩曾兩度被拘捕,每次警方都將其黑莓智能手機檢走。兩部手機都有密碼鎖住,調查員要送交渥太華的騎警實驗室進行法證檢查,警方在兩個月後取讀到其中一部手機的數據,而另一部手機數據,直至2008年9月才可取得。

於審訊中,法官看到數十段來自兩手機的文字短訊,法官並指,使用那些手機的人曾參與綁架,認為曼恩與兩手機有關連。

不過,曼恩的代表律師威爾遜(Peter Wilson)昨日在上訴庭指,騎警在沒有搜查令下,根本不應查看那些手機,「手機有可能是存有大量個人資料的儲存器,這些儀器所涉及的私隱權利,較其他儲存器的私隱權利大為不同。」

他指,當時警方檢走手機是按據一守則,讓警方可在拘捕行動中檢走疑犯的物品,如武器或證據,不過,給警方在拘捕時搜查疑犯,不代表給警方可翻遍手機或電腦的內容,「基於具有重要的私隱權,若他們想給儀器進行徹底的法證分析,便必須進一步取得搜查令。」

加國法庭努力解決警方是否有權查看手機或電腦的問題。加拿大最高法院去年就另一宗案件判指,在執行搜查令時,若要查看手機和電腦需要特別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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