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在職貧窮(working poor) 不同國家對「在職貧窮」的界定方法各異,在西方國家,在職貧窮多指在過去一年已就業至少7個月,薪金卻低於入息中位數60%的貧窮線以下;在香港,普遍定義是:在職人士月薪若低於每月入息中位數的一半,即為在職貧窮。 香港的在職貧窮狀G在低技術工作行業中尤為嚴重,例如清潔工人、保安員、家務助理、售貨員、貨運工人、建造業雜工、信差、文員等。這些工作工時長,工資低,阻礙了工人進修和自我發展,令問題出現惡性循環現象。 由於在職貧窮家庭的收入高於領取政府綜援金的認可需要,故不能享有政府的財政援助,他們所面對的經濟困難較領取綜援者更多。這類家庭通常沒有餘錢參加社交活動,或報讀教育和培訓課程,子女缺乏課外活動,因而逐漸受到社會孤立,難以提升技能以改善生活,發展受到限制,更易造成跨代貧窮問題。 ■重點詞彙(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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