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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師脫妨礙司法罪
涉阻證人出庭判囚上訴

【明報專訊】大律師黃志偉(圖)於盜竊案為被告辯護,向擔任控方證人的女律師發信,暗示她不要出庭作供,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他上訴至終院,昨獲判得直,終院認為黃向證人施壓,令證人提出法律專業特權的保密申請,不涉干擾法庭公正,但重申法律人員為求避嫌,在接觸對方的證人前,應先知會對方。

官斥能力差理解差

黃志偉(58歲)在該盜竊案代表劉姓女公司董事,她被控把不屬她的財產抵押予銀行。女律師麥少芬負責該宗抵押交易,審訊期間被控方傳召作證。黃透過事務律師,向麥三度發信,強烈暗示對方若出庭作供,將破壞對客人的保密責任,可被民事追討或轉交律師會作紀律聆訊。黃因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半年。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辭指出,1984年起執業的黃身為大律師能力欠佳,對法律專業特權的理解亦差,黃深信麥與其中一家涉案公司隱含聘用關係,故相關證供便受法律專業特權保護,須予保密。但李官指出,麥的供辭證實在她的見證下,劉簽署抵押契約,當中不涉法律意見,不受保密權保障。

李官續指出,根據證供,黃早已相信麥的證供或涉保密權,遂先向辯方律師團提出該論點,繼而發信向麥施壓,此舉冀使麥要求審訊的法庭去決定該些證供是否涉及保密特權,而非威脅麥不要出庭作供或作假證供。李官認為黃的舉動令麥厭惡,卻非阻礙法庭秉持公正審訊,故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暗中接觸證人難免起疑」

黃因本案於2010年5月被定罪,上訴至上訴庭維持原判,昨獲洗脫罪名。李官坦言,黃暗中接觸控方證人,未有知會控方,因而被刑事罪纏繞近4年,對其專業生涯的影響猶如災難。李官認為,法例無規定律師接觸證人前須知會審訊「對家」,「但不事先揚聲,難免惹人起疑」。他引用香港律師會的指引,指律師若為證供事宜接觸對方的證人,必須加倍小心,例如會見對方的證人,可邀請對方派代表列席,免生嫌疑。

【案件編號:FACC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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