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恐嚇《東方》記者維持罪脫 獲批一半訟費
【明報專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參與維園六四集會時,被指恐嚇《東方日報》記者,經審訊後被裁定刑事恐嚇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院提上訴再遭駁回,案件維持原判,黎智英遂作訟費申請。法官陳慶偉昨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辭稱,律政司上訴雖被駁回,但其中一個上訴爭議獲法庭接納,遂裁定黎只可獲一半訟費。
本案涉及兩項爭議:一是黎智英向事主稱「我實搵人搞×你」,是否威脅傷害事主的身體;二是黎智英案發時衝口而出,抑或有意令事主受驚。
官納律政司一上訴爭議
指辯方有錯間接致聆訊延誤
判辭指出,對於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裁定黎智英在案發時衝口而出,法庭早前已指出其裁斷有法律錯誤,雖最終律政司的上訴遭駁回,但法庭接納律政司提出的其中一個爭議,因此不能裁定黎智英獲全數訟費,只可獲一半訟費。
判辭又提到,本案聆訊之所以延誤,是因原審裁判官拒絕簽署上訴程序所須、由律政司草擬的案情呈述,只簽署了裁判官自行草擬版本,律政司遂向高等法院申請「履行義務令」(mandamus),陳官最終發出該命令,下令裁判官簽署經修訂版本,惟黎智英一方以沒法律爭議為由作出反對。
陳官在判辭中裁定黎智英一方說法有錯,下令黎智英一方須就申請「履行義務令」一事上向律政司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MA 1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