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籲不投票投白票可囚3年 曾國嚏G非對投票率無信心 陳文敏:煽惑合法行為變非法
【明報專訊】中央對本港政制動大手術,特區政府昨日刊憲本地立法,今日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首讀、二讀,修訂包括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加入新罪行,禁止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廢票(下稱白票),最高可判囚3年。至於何謂「公開活動」,律政司長鄭若驊稱包括公眾觀察到的情G,例如動作、姿勢、展示衣服,舉例某人在寓所窗外掛「大條文」煽惑人不投票或投廢票。
政府:損選舉公信力要管 鄭若驊:窗掛大字屬煽惑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彌j調,留意到社會上有人企圖組織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形容是破壞選舉和令選舉公信力下降的行為,故要規管,並非政府對投票率無信心。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質疑不投票、投白票都是合法行為,為何煽惑他人做合法行為就變成不合法。他斥責政府不想出現尷尬情G,就不接受市民表示不滿,將其變成非法行為。學者蔡子強認為政府做法愚蠢,反而提醒了市民投白票或不投票。
稱做法愚蠢 蔡子強:反提醒投白票
陳弘毅:公開活動不包括私人通訊
長達534頁的選舉制度修訂草案,包括修訂8條主體法例和24條附屬法例。政府在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中指出,公開煽惑選民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有可能會對選民製造不當壓力,影響選民自由選擇是否行使投票權,屬於破壞選舉的行為之一,故政府有責任根據人大《決定》及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二作出規管。任何人呼籲其他人收起年長選民的身分證以阻止他們投票,亦屬犯罪。
特首林鄭月娥昨早在行會前說,基本法保障市民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市民在選舉中選擇哪名候選人、不選擇任何候選人,或者破壞選票等,作哪一種展示都是其自由,政府不會規管。
鄭若驊昨在記者會稱,法律條文中有說明進行「公開活動」的定義,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的人不論是否身處公眾地方,都符合「進行公開活動」;公開活動分別有3種情G(見表),其一是向公眾作任何形式的通訊,例如說話、播放影片,以及電郵等其他經記錄的材料;其二是公眾可觀察到的行徑,包括姿勢、手勢、穿戴或展示的衣服、標誌、旗幟等;其三是向公眾分發或傳播任何材料,以電子形式亦符合。
陳文敏接受查詢時質疑投白票或不投票不會影響選舉結果,為何會破壞選舉;政府一直說市民可以批評、反對政府,但現時卻不接受市民呼籲投白票表達不滿,而此乃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他又說,法例在執行上有灰色地帶,舉例有人向選民分析所有候選人都差,叫選民用雪亮眼睛投票;在窗外掛不滿選舉、會投白票的個人意向等,政府會否又當是煽動行為。
另一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說,破壞選舉沒有正式定義,這法律草案是特區政府根據香港目前情G而起草,條文關於公開活動的定義,不包括私人之間的電郵通訊或社交媒體通訊,但在網上發表公眾可看到的言論就是另一回事。
羅健熙:叫員工投建制是否亦不准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批評,「呼籲投白票都因為『製造壓力』而要規管的話,老闆叫員工投建制派都製造好大壓力,咁係咪唔准任何人呼籲鶹嬼|點樣投票?為何只是規管投白票?」他認為政府最終會適得其反。行會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認為,政府是根據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二作出規管,相信任何指控都會講證據。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稱,影響選舉結果有多個環節,例如叫人不要投對手或投自己一票,但政府只規管叫人投白票或不投票,質疑政府是膽怯,擔心投票率低或白票太多。林太昨午在記者會表示,不能以一場選舉的投票率決定選舉是否成功;未來選舉背景是經過年多疫情,可能是影響投票的主要因素。
明報記者
(新選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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