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文員襲警罪脫 官:警不必要武力引起
【明報專訊】警方去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巡邏和截查市民引起衝突,一男一女文員涉襲警被起訴,案件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昨指出,警員當時意外碰撞女文員,以及向男文員和女友使用不必要武力,才引致相關衝突,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稱理解警員近期執勤面對極大壓力和安全威脅,但案發地點並非示威現場,若他們更冷靜處理可避免衝突。
被告依次為盧錦玲(42歲)和利尚寯(32歲),他們被控去年9月1日在港鐵大圍站A出口分別襲擊警司A和警員B。兩人均報稱文員,據悉二人本不相識。
3警口供不符片段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表示,涉案3名警員口供明顯不符案發片段,認為他們沒說出真相,非誠實可靠證人;而次被告說法與庭上播放片段琣X,裁定為誠實可靠證人。
溫官表示,經反覆觀看案發片段,A追捕可疑人物時「非常可能」意外觸碰首被告的雨傘。溫官形容首被告當時持雨傘和R菜,打扮尋常,若警員懷疑她襲警大可先截查,而非使用武力壓其在牆,有關舉動不必要,甚至觸發次被告的案件。
女友遭警推 次被告合理自衛
溫官指出,次被告與女友當時情緒較激動,但二人打扮尋常、手無寸鐵,亦沒阻礙警方,惟警員B不必要地大力推向女友胸口和肩膀,令次被告架起前臂推向B,以阻止對方用武。次被告力度雖不小,但B神情兇惡,更用胸口頂向二人,裁定次被告合理自衛,二人襲警罪不成立。
溫官特別提到,理解警員近期執法明顯面對極大壓力,時刻受到安全威脅,惟本案地點並非示威現場,被告只是路過市民,若警員當時更冷靜處理便可避免衝突。
控方反對申訟費 官:唔合理
兩被告均向法庭申請訟費,控方反對稱雖接受本案事實裁決,但亦收到反對訟費申請的指示。溫官回應,假如控方接受有關裁決,代表被告沒自招嫌疑,「有時曮示都真係可以好唔合理」,終批出訟費。
次被告在裁決後於庭外感謝拍下案發片段的人,「唔係段片,裁決可能完全唔同」,又認為控方提告對他不公,不排除繼續跟進。
【案件編號:STCC406/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