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機構可駐港「履行職責」 泛民:較澳門「伏」 譚耀宗料人大常委研加會處理
【明報專訊】今年全國人大會議議程包括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議案。人大副委員長王晨昨說明「港區國安法」內容,確認立法方式是將相關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港公布實施,並提到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暫時常委會未有加會安排;是否要在9月立會選舉前完成立法,他稱未聞有時間表。
法律學者指違基本法人權法
法律學者憂慮,若把內地的國安法定義與執行框架直接套用在香港,會違反人權法保障。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質疑以附件三方式頒布「港區國安法」,直接在港實施,明顯違反基本法。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質疑,內地與港法制不同,若將內地對「國家安全」的定義與執行框架直接套用在香港,「從普通法角度是必然違反人權法保障」。
陳淑莊:澳門內部主理 林鄭政府「行埋一邊」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公民黨陳淑莊形容,草案中有關中央可在港設機構「最伏」;澳門的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及內部官員主理,但香港則由中央在港設機構,反映林鄭月娥政府「可以行埋一二邊」,沒有存在價值。
推廣教育護國安 規定特首交報告
王晨昨表示,《決定》草案的正文部分有7條(見表),指明相關法律任務是要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特區內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區事務,採取必要反制措施;中央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他又提到,《決定》草案亦會明確規定特首應就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情G,定期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
人大副委員長王晨轟反修例風波:
從事分裂勾連外國 須國家層面建國安制度
王晨稱,國家堅定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但實踐過程中面臨新風險和挑戰,特別提到去年香港發生反修例風波,反中亂港勢力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的活動;公然侮辱、污損國旗國徽,圍攻中央駐港機構,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通過立法、行政、非政府組織等多種方式干預香港事務,與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勾連合流。他形容,這些行為嚴重挑戰一國兩制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
王晨又稱,香港回歸23年來,因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23條立法一直沒完成,23條亦被污名化、妖魔化,香港特區完成23條立法實際上已很困難;除了法律制度,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置、力量配備和執法權力等方面存在明顯缺失,有關執法工作需要加強。他稱在香港目前形勢下,必須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改變國家安全領域長期「不設防」狀G。
他強調,香港仍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應當盡早完成23條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說,理解港區國安法是當人大通過《決定》後,再經人大常委會制訂法律,公布該法律時才是施行之日。他表示,《決定》要待全國人大會議通過後,人大常委會才會決定工作如何開展,常委會在6月有例會,他說以往亦曾加會,相信常委會會研究需否加會處理港區國安法。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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