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麗呈請勝訴 陳凱欣裁非妥為當選 官稱未獲機會解?立場 重大不當
【明報專訊】2016年因立法會宣誓事件遭褫奪議員資格的劉小麗,2018年參加立法會九龍西補選時,遭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劉小麗其後入稟高等法院提出選舉呈請。高院昨頒下判辭,認為選舉主任事前未給予劉小麗解釋立場的機會,構成重大不當,裁定劉小麗勝訴,該次補選勝出的陳凱欣則非妥為當選。劉小麗形容今次屬「慘勝」,陳凱欣則形容為其事業的「小小挫折」,暫未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劉小麗:慘勝 陳凱欣:小小挫折
呈請人為劉小麗,答辯人為時任九龍西選舉主任郭偉勳,以及該次補選中當選的陳凱欣;敗訴的選舉主任及陳凱欣需向劉小麗支付訟費。劉小麗庭外表示今次只屬「慘勝」,形容陳凱欣被裁定不適切當選屬本案最大效應,「還市民一個公道」,惟仍未能保障市民擁有真正和完整的政治權利。陳凱欣表示,裁決為其事業「小小挫折、小小障礙」,目前需與法律團隊商討才決定會否上訴,自己將繼續做好工作。
梁君彥:待上訴否 陳仍是議員
律政司及陳凱欣可於14個工作日內就判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選舉呈請判決會暫緩至6月10日生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表示,得悉法庭裁決,根據《立法會條例》,有關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限期前可暫緩生效,如陳決定上訴,則於終院裁決前陳仍屬議員,處理手法與同因選舉呈請而失去議席的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及范國威一樣。
補選期限5月31日
選管會回覆本報查詢時指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6(2)條,舉行補選期限為現屆立法會任期結束前4個月(即5月31日),故不容許在當日之後舉行補選。
高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辭指出,劉小麗一案與周庭案和劉穎匡案無異,認為在公義原則下,選舉主任裁定劉小麗提名無效前,理應給予劉解釋政治立場的機會,故選舉主任是次未曾向劉查詢其政治主張的做法有不公之處,構成重大不當。
選舉主任一方曾在聆訊提出,劉小麗曾在2016年的立法會宣誓事件遭褫奪九龍西立法會議員資格,顯示她沒按《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宣誓,當中涉及憲制問題,認為當年宣誓有延續性影響,劉無資格再參加同一議席的補選,而且她在參與補選時亦未見有「悔改」。
選舉主任方:宣誓有延續性影響
官:說法不合邏輯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反駁稱,無論當年法庭裁定褫奪劉小麗等4人的議員資格,抑或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只局限於劉當年的宣誓表現,不能被視為一般性裁決(general finding),說法不合邏輯,故裁定劉小麗選舉呈請勝訴,陳凱欣非妥為當選。
【案件編號:HCAL 2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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