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日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於當日起實施。
新政涉及港澳台籍居民在廣東繼續繳費、補繳、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問題,明確六個方面的政策內容。
一是關於港澳台籍人員繼續繳費。意見指,在廣東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且在廣東省累計繳費滿10年的,可在廣東省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至滿15年;在各省繳費均不滿10年,其繳費年限最長的參保地在廣東省者,可在廣東省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15年。同時,對最後參保地在廣東省,但在廣東省累計繳費年限不是最長的人員,也可自願選擇在廣東省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
二是關於港澳台籍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廣東省工作的港澳台籍居民,於2005年10月《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實施後與廣東省用人單位曾存在勞動關係,期間有未參保繳費年限的,可按規定補繳。
三是關於港澳台籍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明確符合政府參保條件的港澳台籍居民,應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符合條件時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
四是關於港澳台籍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在廣東省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籍人士,可在居住證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和財政補貼。
五是關於高層次人才建立企業年金。在國家政策規定範圍內,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可以在企業年金方案中約定向高層次人才傾斜的條款。
六是關於港澳台籍高層次人才購買商業養老保險。規定港澳居民和台灣居民中按照《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持有優粵卡A卡或B卡的人員,以及入選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員,如未曾在內地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允許用人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為其購買任期內商業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