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工呂智琣重e提請司法覆核,稱監警會主動介入調查社會騷亂事件,乃越權及違反《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因為條例沒賦予會方主動調查權。監警會否認「調查」,稱只是合法地「找出事實」,強調工作符合條例。法官楊家雄認為,監警會說法有進一步討論的必要,昨日在高等法院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以審理監警會舉措是否越權。 稱條例列明無主動調查權 官認同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呂智恆;答辯人為監警會。申請方在庭上陳辭指出,監警會主動「調查」連月來社會騷亂事件,包括向公眾及傳媒蒐集資料的行為,並不符合《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因為條例明確指出,監警會沒有主動調查權,會方連月來所作出的,已經超越條例賦予的權限,亦即越權(Ultra Vires)。 申請方續稱,監警會早前特聘的海外專家亦因「權限不足」辭任,進一步證明會方正作法例不容許的調查,G且調查的責任一向在投訴警察課,若警方與監警會同時調查,或會得出不一樣的調查結果,引致更混亂局面。 監警否認調查:是找事實 監警會一方否認作「調查」,稱只是對連月騷亂「找出事實」(fact-finding),反駁條例只是不容許會方對「個別案件」調查,而「找出事實」的工作應納入條例所述,「監警會可作出為執行它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而合理地需要作出,或附帶於或有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所有事情」,因此會方行徑並無越權。 法官楊家雄考慮數小時後,隨即頒下判辭。楊官認同申請方所稱,《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確實表明監警會沒有主動調查權,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的文件亦解釋了箇中原因。 至於監警會「找出事實」的工作是否屬於「調查」,法官認為有進一步分析監警會陳辭的必要,倘若會方所做的被裁斷為「調查」,那會方便算越權;惟楊官亦指出,裁斷工作屬正審處理的事項,監警會有否越權有值得爭辯之處,遂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案件編號:HCAL 2924/19】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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