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曾擔任台中市消防局小隊長的男子李思賢,4年前酒後闖入寢室強吻女消防隊員,還把手指插入下體,性侵得逞;他見女隊員躲到浴室,竟不罷休從浴室門下方縫隙,伸手扯住女隊員頭髮,拖出女隊員後再襲胸,逼女方摸他的生殖器。最高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李思賢2015年任消防小隊長期間,某日和女隊員均擔任備勤人員,凌晨和隊員吃消夜、飲酒,除一再勸酒外,還多次出言稱「把你學姊灌醉,我要侵犯她」。女隊員礙於人情,喝下5、6罐啤酒,略有醉意,返回寢室休息。
他事後又以LINE傳送「強你」、「插你有什麼條件」等訊息性騷擾。
他凌晨3時許闖入女生室,摸黑走到女隊員H前,強壓女隊員伸舌頭親吻,還以生殖器磨蹭女方,因女隊員極力反抗,他最後以手指侵入女隊員下體得逞。
女隊員事後逃至盥洗室反鎖浴室門,李思賢則企圖翻牆不成,女方趴在地上,從浴室門下方門縫觀察他的動向,未料李伸手伸入門縫,狂扯女隊員的頭髮,將女方全身拖出門外,再強抓女方胸部,拉女隊員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直到女方呼救,他才罷手。
女隊員案發後請求同事幫忙,並聯絡男友「我昨晚被強暴」、「小隊長」、「就睡我隔壁」等語,報警處理。
李思賢否認犯行,辯稱「我需要為了幾秒鐘的快樂,去做侵犯的事情嗎」,他如果有性侵女方,不可能沒有留下[證。法官認為,女隊員內褲驗出他的DNA,且寢室也有李的鞋印等,足以認定女方指控為真。
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李10年徒刑;二審認為,女方案發後身心嚴重受創,且曾有輕生行為,且女隊員當時有男友,雙方已拍好婚紗,正準備步入婚姻,未料被李伸出狼爪摧殘,李知法犯法太過可惡,還一度轉嫁誣賴是隊上替代役男,犯後態度惡劣,且李犯後脫產企圖逃避民事責任,改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女隊員要求李賠償薪資差額、醫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2000萬元,台中地院判賠40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