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1月4日晚將軍澳有警民衝突,51歲商人不滿警射催淚彈,憂影響子女,帶同防護裝備落樓要求警員停手,被指推撞警員被控襲警;他遭制服後頭部有兩處裂傷,需縫10針。案件昨於觀塘裁判法院提訊,控方以證據不足撤控,商人無罪釋放兼得訟費。裁判官批評控方長期以代號代警員身分,對法庭造成不便。 11月將軍澳衝突 不滿放煙與警理論 原控罪指51歲的被告謝永靈於11月4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襲擊警員A及警員B。對於獲撤控,謝在庭外表示開心,認為法庭公道,他說:「畀人打反而畀人告,真係好唔公平」。謝永靈又說,被起訴後對生活造成不便,亦使他心理感壓力,他不排除會以民事方式向警方索償。 控方表示,因證據不足,申請撤控。辯方隨即申請訟費,反駁若當初證據不足,「根本唔應該帶上庭」,並透露控方在開庭前15分鐘突通知被告撤控。辯方又呈上其中一涉案警員及被告的醫療報告,報告顯示該警員右手手肘觸痛;而被告頭部、背部等多處受傷,首次提堂時被告的頭亦包住紗布,「究竟邊個襲擊邊個,醫療報告可推論」。據悉,被告被警員制服後頭部兩處裂傷、需縫10針,太陽穴腫脹、膝蓋及背部瘀傷。 警右手肘觸痛 被告頭兩裂傷太陽穴腫脹 膝背瘀傷 控方反對訟費申請,並稱當日有約100名示威者於將軍澳唐明街及唐俊街交界堵路,警方到場清理。凌晨1時許,警方準備撤離時,穿戴面罩、頭盔等防護裝備的被告情緒激動,走到警方跟前,警方勸喻他離開不果,遂向他噴射胡椒噴劑。控方續說,被告繼續向警方衝前,企圖奪去胡椒噴劑。控方表示,被告無故向警方挑釁,嘗試奪去胡椒噴劑為「自招嫌疑」。 不過辯方反駁,與警方理論非「自招嫌疑」。 官:長期代號代稱警員 對法庭不便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下令撤控及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金額待定。另外徐官又批評,控罪書及案情以A及B代稱涉案警員,她一度追問醫療報告屬哪名警員,「控方長期以A、B、C代替警員身分,會有難處和不方便」。 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吳宗巒回覆本報查詢表示,律政司檢控與否視乎證據強弱,但是否有「濫告」,「一單兩單好難睇得出」。另外控罪書上隱匿警員身分,吳說,對民事索償或造成一定困難,但被告可向警方索取警員身分,即使警方拒絕提供,被告仍可直接控告警務處長。 【案件編號:KTCC1945/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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