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華裔男子向人權法庭申訴稱,他的妻子在太古民族村租用攤位經營,卻「因不是本地人而受到歧視」,不能在商場內派發促銷傳單。法官審理時認為,當事人所提出的事情並不在《人權法典》的管轄範圍內,因此將申訴駁回。
申訴因不是本地人遭歧視
一名華裔業主C向人權法庭申訴稱,他的妻子在以信託方式成立了一家公司之後,與「太古民族村」(Pacific Mall Heritage Town Inc.),於2015年5月11日簽署了一份《租賃協議》,租用民族村的一個攤位經營業務。
據這名租戶稱,簽署租約後,他多次向「民族村」方面表示,希望對租約的條款做一些改動,改成「1年+2年(可選)」的方式,並允許他們在購物中心內分發傳單﹐拓展業務,而「民族村」方面起初也同意了。
但在簽署合約時,合約的條款中並沒有體現上述要求,而且他也不能在商場內進行推銷活動。
到了2016年2月,「民族村」方面要求C夫婦提前結業,卻又向他們提出索賠,要求C補足一整年的租金,以及其他的損害賠償。
C認為,「民族村」欺負他和他妻子不是本地人,因此對他們有「欺凌、虛假陳述和違反合約的行為」,最終發展至索賠。他感到不公,於是向人權法庭提出申訴。
仲裁庭未發現具體歧視行為
仲裁庭的初步回覆稱,不清楚發生了什麼歧視事件,未發現「民族村」有任何具體的歧視行為。
C不服並回應稱,他所經歷的歧視,是在他被「民族村」告上小額索償法院﹐並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生的。他聲稱,「民族村」的一名代表說,不允許他在商場分發促銷傳單的理由,是「我們只是不讓你們華裔(You Chinese)去使用」。
C還聲稱,庭審期間在法庭大廳內休息時,那名「民族村」的代表對他說:「你們華裔不懂英語,你們華裔總是亂糟糟的,給我帶來麻煩。」
2019年5月29日,仲裁庭又發通告指,C的申訴,涉及到另一個司法程序中﹐對方律師的行為舉止。而這樣的行為並不在《人權法典》(Human Rights Code)的涵蓋範圍內,而且C的申訴並沒有提及任何社會領域內存在的歧視。
C則申辯,他是因為租賃合約才遭遇了社會領域中的歧視。
人權法庭的法官認為,雖然C聲稱租賃合約條款內有歧視性待遇,但法官看不出這種待遇與《人權法典》涵蓋的任何社會領域之間的任何聯繫。
至於在仲裁法庭內發生的所謂歧視事件,C與「民族村」方面並沒有合約關係。就算有過關係,但因為合約已到期,關係也不復存在。
因為《人權法典》是「禁止在就業、商品、服務、設施、住宿、合約、職業協會會員等社會領域中出現歧視。既然C與「民族村」都已沒有關係,歧視也就無從談起。
更因為C提出申訴的時間超出了時限,也沒有為此做出合理解釋,因此人權法庭將此C的申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