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10月初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24名民主派議員等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昨裁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危害公安為由利用緊急法立法,不符《基本法》規定,其他理據不獲法庭接納,不過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裁定屬違憲。惟禁蒙面法會否被撤銷,法庭安排明天再開庭商討下一步決定。警方昨表明會暫停執法,保安局和律政司以法律程序未完,表示不便評論。
緊急法訂立規例 罰則與附屬法例不同
高院法官林雲浩和周家明頒下判辭,首先剖析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危害公安」理由,援引《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否違憲。判辭指出,緊急法訂立的規例,容許行會設終身監禁等罰則,與附屬法例規定,最高監禁半年和罰款5000元的罰則不同,而規例首次涉及蒙面議題,與附屬法例的概念根本不同。
授予行會權力極之完整
立會控制能力不穩 不符憲制秩序
判辭表示,在「危害公安」的情G下,行政長官援引緊急法訂立規例的做法,令緊急法涵蓋的範疇極闊,授予行會的權力極之完整,但實施的條件極不明確和主觀,立法會從中的控制能力不穩,不符基本法的立法和行政憲制秩序。至於「緊急情G」援引緊急法立例的情G,法庭不作任何裁定。
禁蒙面法有效阻止蒙面「壯膽」犯法
對權利限制超乎立法目的所需
判辭另一重點是禁蒙面法是否違憲,高院法官接納政府一方觀點,認為條例和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有合理扣連,能有效阻止蒙面示威者因「壯膽」而犯法,但禁蒙面法第3條在未經批准的集結、以及按《公安條例》合法舉行的集會中禁止蒙面,均超乎立法目的所需,不符合相稱性。
法官提到,不獲批准的集會有可能和平收場,政府不能因為暴力示威者全都蒙面,就斷定蒙面的人都是暴力示威者;因此相關示威中蒙面的規定,直接干預市民的私隱權、言論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屬於違憲。
賦權警察要求市民除罩 超越維護法紀比例
而禁蒙面法第5條指出,警察有權要求市民除下口罩,拒絕也屬犯法,可判囚6個月及罰款1萬元,法庭亦指出「不符合相稱性標準」,條文賦權警員在任何公眾地方、隨機要求市民除面罩,但英國警員只能在特定公眾安全風險下這樣做,反映條文賦予的警權已超越維護法紀的比例。
警引用拘逾560人 多同涉其他罪行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昨在記者會表示,警方現開始暫停就禁蒙面法執法,並認為禁蒙面法有助警方執法,可避免有人在面罩下為所欲為。另截至11月15日,警方引用禁蒙面法拘捕560多人,絕大部分同時涉及非法集結等罪行被捕,只有3人是單純因涉及干犯禁蒙面法被捕,一人已被落案檢控。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相信政府會尊重法庭裁決,即時停止有關禁蒙面法檢控,並撤銷已展開的檢控。他說禁蒙面法失效對「止暴制亂」影響不大,因為多數被告同時被控非法集結、暴動等罪行,相關檢控必然繼續。
【案件編號:HCAL2945、2949/19 】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