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黑心製油業者郭盈志收購劣質油轉製食用油、賣給強冠公司製成豬油一案喧騰一時。高雄高分院15日更二審撤銷原判,認定郭盈志違反食安法及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等八罪,刑期加總20年,不法所得650.599萬元沒收。由於郭盈志另涉及一槍砲案,屆時將再一併宣布應執行刑度。 從事地下油行的郭盈志涉收購動物飼料用油、餿水油、皮革油等,在屏東竹田鄉地下油廠煉製劣質油品,並僱請司機將劣質油品供給強冠公司製成「全統香豬油」販售。2014年一名老農發現油廠排出濃臭不明液體檢舉,才掀開這宗震驚社會的劣油案。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詐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郭盈志12年、施姓司機8年。上訴至二審,分別改判刑23年6月、2年6月。再上訴至最高法院,法官認為二審判決有部分犯行細節未查明,2017年9月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2018年8月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宣判,認定郭盈志違反六項「食安法」罪名及兩項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八罪共判19年4月,施姓司機1年8個月,兩人不服再度上訴。 當時最高法院認為,郭盈志明知強冠購買劣質油脂是為了製造食用油品販售,仍販售劣質油脂給強冠,是明知而使非供食用的原料進入食品內,觸犯食安法「販賣假冒食品原料」的規定,更一審只論以幫助犯,並不適當,因此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施姓司機由於上訴未敘述理由、不合法,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並定讞,需發監服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