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員昨早在西灣河開真槍擊射示威者,有法律學者、人權組織均指警方應將開槍警察停職和展開刑事調查。有立法會議員稱有意就事件提出私人檢控。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相信事件已有表面證據,要提私人檢控相對容易。 張達明說,事件有現場片段作表面證據,要提私人檢控相對容易,「過去私人檢控最大問題是因大家並非執法者,無權搜證;今次不需特意搜證,大家有眼看到發生什麼事」,只要在裁判處申請到傳票,便可展開法律程序。他說,私人檢控是普通法下的重要保障,律政司需要很強理由才能介入並阻止檢控。曾任監警會成員的張達明認為就事件表面證據而言,警察或涉非法使用武力,需要刑事調查。他批評警隊昨已解釋事件,「正確做法是不應解釋太多,而是需要停職、展開嚴肅調查再交代」。 戴啟思:倘涉非法槍擊 律政司會告 民主黨許智艀重e稱有意就10.1衝突中五生曾志健被槍擊一事提私人檢控。許昨稱,傾向連同昨日事件提出私人檢控,但尚未接觸到傷者及其家人,未得悉其意願。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田奇睿稱,若要提私人檢控,裁判官認為表證成立才會發出傳票,其後審訊程序則與一般案件相似。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以個人身分回覆本報查詢稱,任何人認為有罪案發生,均可提出私人檢控,但較困難;若槍擊本身是非法,料律政司會檢控。戴啟思引述聯合國1990年《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則》,稱第6條提及一旦因使用武力、火器而出現傷亡,執法人員須馬上向上級報告;第22條提及政府及執法部門應建立有效的報告、檢討程序,嚴重傷亡個案需立即向法定機構提交詳細報告。翻查有關指引,有條文列明政府需確保一旦執法人員濫用武力、火器,需要受法律懲罰,即使出現內部政治不穩或其他緊急情G,也不能違背原則。 特赦組織質疑警有報復心態 根據《警察通例》,警察只有面對致命武力攻擊,即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才可使用槍械;有關人員亦需於事發後48小時內向行動處長提交初步報告。 多個組織昨發聲明,民權觀察批評警員在未受實質生命威脅下,「拔出配槍的決定是完全錯誤的,並屬非法使用武力」。香港人權監察認為應以一至兩項「意圖謀殺」罪拘捕涉事警員,並命令他停職接受刑事調查。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總幹事譚萬基批評事件顯示警方使用武力時鹵莽,質疑警員以報復心態對待示威者。 許智艀b區選中參選中環選區,對手為黃鐘蔚。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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