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男子周三晚在中環街頭表演,獻唱英文版《願榮光歸香港》,被多名警員持盾包圍及阻止,更一度嘗試制服事主,在網上惹起熱議。警方稱當時警員接獲噪音投訴,並「提醒」事主發出噪音。 網上流傳片段,20歲中菲混血街頭藝人Oliver Ma周三晚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在結他伴奏下,以英文唱出《願榮光歸香港》,引來不少途人圍觀。其後事主被4名警員包圍,有警員將警帽放在事主用以讀譜的手機,事主將警帽撥開。之後,警員伸手嘗試阻止他繼續彈結他,事主即時要求警員「唔好掂我」。警員之後警告事主,假如繼續演奏會以「阻差辦公」拘捕,又指「有人投訴你」命令他停止,但事主未有理會,更要求警員「走開」。 市民合唱聲援 警:接投訴 一名警長把手放在事主手機上遮擋,有警員拿起事主的結他袋,同時嘗試制服事主,引來途人不滿起哄,有人大叫「聽緊歌呀」。警員之後登記事主身分證,有圍觀市民質疑根本無人投訴,一名高級警員稱毋須向市民解釋。其後事主繼續在警員包圍下表演,又與圍觀市民合唱,多名警員其後到場增援,部分手持圓盾。事主最後未有被捕。 警方發言人指出,當晚6時50分接獲投訴,指一名男子於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表演時發出噪音。警方派人到場了解,提醒該名男子有關噪音投訴事宜,該名男子其後自行離去。 大狀:非太大聲嚴重阻塞不涉刑事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若藝人持雙程證來港,在街頭表演屬「違反逗留條件」;但如果該人為本港居民,除非表演嚴重阻礙公眾地方或聲浪太大,否則相信不會涉及刑事成分。至於表演是否屬行乞,關鍵在表演者有否擺放標語索取金錢,假如表演者只將結他袋放在地上而有人自行放下現金,亦應不涉「行乞」。 翻查案例,街頭藝人蘇春就2010年4月於銅鑼灣表演時,曾因涉嫌阻街被警方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票控,蘇不服並選擇抗辯,同年9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暫委特委裁判官劉偉聰於判辭稱,根據《基本法》第34條,市民享有進行文學藝術創作及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並稱「以香港物質文化水平,相信可容納這類有限度的阻礙」。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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