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台灣殺人案啟動香港移交逃犯修例引起的風暴未止。該案疑犯陳同佳料周三(23日)會就洗黑錢罪在香港刑滿獲釋,特首林鄭月娥昨日稱,陳同佳決心赴台自首為事件提供了一個「相對令人釋懷和寬心的結局」,她同意協助,而這需經港台執法機構溝通作出,正待台方回應。不過,台灣法務部連日發聲明,指香港有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陸委會昨日更連出兩回應,斥港方別具用心,「在不承諾司法互助的態度下踢皮球」。有熟悉港台事務的人指出,陳同佳赴台服刑對港府潛在三大變數,包括台方拒發簽證、以謀殺案證據不完整為由釋放陳,以及判陳死刑。
林鄭:陳決赴台是「相對釋懷結局」
北京市政協委員、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前日公開陳同佳決定自首。陸委會在昨天傍晚的第二度回應中表示,有輿論認為陳同佳是「被投案」,質疑香港有人藉該案作政治操作。林鄭月娥昨早稱,特區政府未有主動或要求其他人與陳同佳接觸。對於台灣法務部的說法,林太回應時重申,經過警方深入調查和律政司嚴肅跟進和審視後,沒有法理基礎在香港用香港的法律,來檢控陳同佳在台灣作的殺人案。至於如何協助他赴台自首,她稱要港台兩地執法機構經過溝通作出。
法務部批漠視蒐證要求 蔡英文:司法互助重要
台方在命案揭發後,一直促港方簽署台港司法互助協議,處理台灣殺人案。至本月17日台灣法務部首度指出,港方掌握未提供予台灣的證據,懷疑陳同佳可能在港已預謀犯案,即香港不是沒有管轄權,籲港方「續押追訴」。法務部昨再批評,港方漠視台之前提出兩次的司法互相協請調查取證,及遣送陳同佳到台接受偵訊的要求,為正視重大刑事案證據的「完整性」,說會提供在台的相關證據予港方。
地檢:陳不符「自首」難獲減刑
管浩鳴冀台灣不會判陳死刑,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昨回應時指出,已收到當地刑事局通知此事,當陳同佳入境台灣,警方會將他逮捕並移送至士林地檢署歸案,檢察官將開偵查庭處理。不過,士林地檢署指出,陳同佳去年已被該署發通緝令,故不符合「自首」條件,僅能稱為「投案」,無法以自首為由獲得刑期寬減。
3變數:簽證被拒 撤控 判死刑
有熟悉香港及台灣事務的消息人士分析稱,陳同佳赴台投案事件可能的結果有三種:第一,是陳同佳在申請入台證時已被拒簽,理由可以是他曾干犯刑事罪行入獄;第二,即使台灣當局接收陳同佳,但控方以證據不足為由未能提出檢控,「法務部提到,若香港不向台灣提供相關證據,會影響案件證據的完整性,到時台灣可以說是香港的問題,導致無法起訴」;第三,是台灣當局提出檢控,但法庭有可能判處最高刑罰、即死刑。
該消息人士稱,台灣法務部消息曾透露,控方是不可能要求法庭免除陳同佳死刑,故陳難以在未審之前就知道判決結果。他指出3種可能的結局,對港府來說都有負面影響,但若陳到台投案,相關的司法程序或耗時一兩年,對港府來說可以「buy time(爭取時間)」,屆時案件如何判決,相信對社會的影響都會較小。
至於台方不願合作的原因,該消息人士提到,台灣方面多次強調,港府未有回應台灣兩次提出司法互助請求,鑑於兩岸政治問題,「份文件一開頭就會寫『中華民國』,香港如何簽(司法互助協議)?」
台灣總統蔡英文昨日在台灣被傳媒問及相關案件,稱不論在台灣或在香港審判案件,雙方的司法互助很重要,台方已呼籲香港要提供司法協助,台方同樣也會向香港提供司法協助。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均質疑,台方不清楚香港普通法,與台灣所實行的大陸法不同,因香港是「屬地原則」,行為要在香港發生,香港才有司法管轄權。梁美芬認為,陸委會認為香港別有用心是「諗多了」。湯家驊稱,若陳同佳踏入台灣境內,台灣司法機關和執法機構有權力處理,強調「不應因為政治問題改變法治」;若台灣拒接收陳同佳,台方要負起自己責任,不應推卸予特區政府。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