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0.1多區示威引發警民衝突,中五男生曾志健涉於荃灣區追打警員遭槍傷左肺,一直留院的曾志健前日與另外6名被告被控暴動、襲警等罪,辯方要求在曾志健缺席聆訊下申請保釋,案件於昨日再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辭表示,法庭有權容許被告在不由自主、或受重傷而缺席聆訊的情G下,就其保釋申請進行裁決,批准曾志健以5000元保釋外出,案件押後11月14日再訊。 聆訊主要爭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法庭是否有權在被告沒出庭的情G下處理其保釋申請。代表曾志健的辯方律師一方認為,當案件進入首提訊階段,審批保釋的權力已由警方轉移至法庭身上。另外辯方透露,曾志健現仍在醫院留醫,未知何時出院。 控方認為法庭無相關權力 裁判官指出,如法庭決定將被告暫時交由警方看管,便等同法庭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又問控方相關做法有否對控方構成實際不公。控方則回應沒有,但認為法庭沒相關權力,如認為有需要,大可移師至醫院為被告保釋。裁判官最終裁定,法庭有權容許被告在不由自主、或受重傷而缺席聆訊的情G下,裁決其保釋申請,並批准曾志健保釋外出,下令案件押後11月14日再訊。 同案兩名因留醫前日缺席聆訊的被告李振文(25歲)和郭小琴(22歲),昨出院後到庭應訊,其中李步行時需使用助行器。案件同樣押後至11月14日再訊,二人分別獲准每日或每周一次到警署報到、交出5000至1萬元保釋金、不准離港等條件保釋。 7被告暴動提堂 中槍男生另控襲警 7名被告依次為陳珩(38歲)、陳金國(19歲)、李振文(25歲)、馮清華(21歲)、郭小琴(女,22歲)、曾志健(18歲)和邱宏達(26歲)。控罪指首5名被告於本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陳珩在同日同地縱火。另曾志健和邱志達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參與暴動。曾志健另被控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和警署警長曾家輝。 【案件編號:STCC3684/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