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DR美容誤殺案前年審結,集團創辦人周向榮及實驗室技術員被裁定罪成,分別被判入獄12年及10年;涉事女醫生麥允齡則因陪審團未達成裁決須發還重審。被控誤殺的麥允齡就控罪中何謂「嚴重疏忽」構成誤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昨日開審。麥允齡一方表示,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主觀地察覺到」死者接受療程時「有明顯和嚴重的死亡風險」,才可構成「嚴重疏忽」。惟終院法官表示,被告和受害人之間的責任關係在案中亦同樣重要,反問是否救生員擅離職守,不知道泳池有人遇溺而死亡,救生員就毋須負上刑責。終院法官聽罷陳辭,押後頒布裁決。 上訴人麥允齡被控一項誤殺罪,控方指稱源於她為病人施用血液製品療程失當,違反了作為註冊醫生的專業責任,其失職行為屬「嚴重疏忽」。上訴庭早前裁定控方只需按客觀合理標準衡量,就可將麥允齡的行為定性「嚴重疏忽」。 馬道立:被告與受害人之間存在責任關係 然而,上訴方資深大律師鄧樂勤指出,控方亦必須證明被告主觀地、有意識地察覺到死者接受療程時有明顯和嚴重的死亡風險,而原審法官亦要就此引導陪審團,才可使麥允齡入罪。上訴方續指出,若控方在審訊時無視上述關於「主觀性」的觀點,而法官又沒有就此好好引導陪審團,一旦麥允齡最後被裁定罪成,將會是不公的結果。 終院非常任法官韋彥德勳爵反問,根據上訴方所言,若泳池救生員當值時只顧與女友聊天,沒看見且忽視有孩子遇溺,是否不構成刑責?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亦指出,除了檢視被告的行為及案發時思想,被告與受害人之間存在責任關係,亦是陪審團裁決的考慮之一。 終院法官聽罷陳辭,押後頒布裁決。 爭議控罪元素 影響慈雲山車房爆炸案 另外,由於本案出現關於誤殺罪中「嚴重疏忽」的法律爭議,間接影響2015年慈雲山環鳳街車房爆炸事件的審訊進度。該爆炸事件導致3人死亡,涉案車房技工黎駿豪被控3項誤殺罪,惟控方希望釐清控罪元素,與麥允齡在DR案提出的上述爭議相同,故此律政司決定押後爆炸案審訊,至終院就該爭議頒下判決為止。 【案件編號:FACC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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