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區議會選舉11月底舉行,選管會公眾諮詢早前結束,焦點之一是引入「確認書制度」。選管會主席馮驊昨表示,簽署確認書「純屬自願」,只是表示參選人明白提名表格聲明內容。有法律學者指出,既然確認書並非必須簽署、簽署後亦不代表不會被拒參選,質疑反而帶來混亂。 元朗區議會新田選區昨日補選,馮驊早上巡視票站後見記者。他表示,若區議會候選人在提名表格作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除有罰則,亦會喪失擔任區議員資格,故選管會擬備確認書,以提醒準參選人有關法律條文及後果,以免有人因不理解而觸犯刑事法例。馮驊續稱,確認書並非提名表格的一部分,簽署純屬自願,只是表示參選人明白提名表格的聲明內容。 法律學者質疑徒惹混亂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既然確認書並非必須簽署、簽署後亦不代表不會被拒參選,「幫到釂A?」他說法庭若不盡早處理選舉呈請個案,會衍生法律問題,「現在是很混亂,選舉主任都不知基於什麼情G、要審視多少(資料)。區議會這麼多候選人,需要多少資料庫,去決定誰人可以、不可以(參選)?」他反問公眾是否接受選舉主任如此大權,界定參選人真誠與否。 目前法庭已處理的選舉呈請個案為前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的個案,法官區慶祥在判辭中同意確認書並非法定要求,而是其中一項資料,讓選舉主任考慮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若參選人拒簽確認書,選舉主任可就此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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