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頂新集團旗下的正義油品5年前爆發黑心食用油案,8年間向越南大幸福等公司購買上萬噸飼料油,混入食用油製成「正義香豬油」等117款產品對外販售,高雄高分院二審去年2月依加重詐欺取財罪等罪,重判正義總經理何育仁11年徒刑,其中3年可易科罰金,4名幹部共犯各判2年至9年10月不等,沒收正義公司7億2331億元不法所得;最高法院今駁回5人的刑期上訴定讞,只將沒收7億餘元的部分發回更審。 5人定讞的刑度,包括正義油品總經理何育仁11年,其中3年可易科罰金;貿易商林明忠9年10月,其中2年4月可易科罰金;上游的裕發公司負責人何吳惠珠6年4月,其中2年4月可易科罰金;正義油品的採購業務吳明正判刑2年;另一業務胡金忞5年6月,其中1年半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2007年1月至2014年9月的8年期間,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先後透過頂新集團油糧事業群總經理常梅峰、頂新公司總經理陳茂嘉,向頂新製油公司訂購豬油後,再由常、陳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購買飼料用豬油,轉售給正義公司製作混充食用油。 2013年7月間,何育仁自行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訂購飼料油,並指示胡金忞向鑫好、永成公司購入飼料油,胡金忞另向貿易商林明忠購買飼料油,林明忠使用泳宸等企業社的假發票,拿給正義公司報帳。 正義公司8年期間透過頂新、越南大幸福、永成、鑫好、久豐、裕發等管道,總共購入上萬噸飼料用油,另向加拾伊商行購入上百噸雞油,混入食用油後,製成「正義香豬油」等117項豬油產品對外販售。 最高法院今認定二審已對事實與證據有詳盡解釋,上訴理由未指出判決違法事由,且可易科罰金部分依法不得上訴三審,因此駁回上訴,5人刑期都定讞。 至於沒收金額的部分發回更審,則是因二審未開啟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未說明林明忠須與正義公司連帶沒收的理由,理由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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