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華裔房產經紀N﹐和她的外甥合買了一個新的共管柏文單位。她外甥入住後很快將單位出售﹐N仍申請「新屋折扣」。稅局否決了她的申請。她告到稅務法庭﹐得到支持。但是稅務局上訴到了聯邦上訴法庭﹐上訴庭指N並非「特別人士」。
2012年3月時﹐N是一個房產經紀。她作為共同業主﹐簽署了一份購買一個柏文期房單位的合約﹐目的是為了替一個客戶今後購房保留一個機會。但是﹐很快該客戶告訴她﹐不要這個單位了。於是﹐她將單位轉給自己的外甥。後者是打算購買這個單位作為居住之用的。
到了2012年4月﹐外甥辦成了房屋貸款﹐使他可在房屋交吉時付款。但就在當年12月﹐柏文大樓即將交吉時﹐銀行突然取消給他的貸款。此時﹐N和她的丈夫一起參與﹐簽下了房貸。N的丈夫也是一位房產經紀。
單位交吉時﹐擁有權由3人共有﹕外甥佔50%﹔N佔49%﹔N的丈夫則佔1%。
雖然N稱﹐她曾告訴過自己的律師﹐她和她的丈夫之介入﹐唯一的目的是幫助外甥取得該單位。但是他們之間並沒有簽訂過任何信託協議。
新屋交吉時﹐發展商提供新屋折扣申請表﹐將N寫成主要申請人。外甥和N的丈夫為其他業主。當時外甥也沒有簽署任何委託書﹐將自己在新屋稅務折扣中可能得到的利益﹐轉讓給N。
2012年12月上旬﹐外甥入住單位﹐但他很快發現自己不喜歡這地方﹐於是打算將單位放租﹐但不成功﹐到了2013年1月﹐他索性將房屋賣了。
到了2014年3月﹐稅務局在評估N的報稅時﹐否決了她的有關新屋折扣的申請。2014年﹐N和外甥簽訂了一份協議﹐外甥將他在該物業上的權利﹐信託給N夫婦。
N到稅務法庭告狀。稅務局法官經過審理後認為﹐N和她的丈夫是作為外甥的經紀行事﹐他們受外甥的信託﹐也擁有該物業的利益。因此﹐N滿足了新屋折扣中有關居住的要求。
為此﹐稅局法官接受了N的上訴﹐將該個案轉回稅局﹐重新考慮N應可獲得新屋稅務折扣的立場。
稅局將稅務法庭的決定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上訴法庭的法官經過審理﹐認為關鍵問題在於﹐在相關法規的定義下﹐N對於這個柏文單位是否一個「特別人士」﹐也就是N是否外甥的關係人。
法官發現﹐根據這方面的相關規定﹐外甥不是阿姨或者叔叔的關係人。法官認定﹐N沒有打算也未實際入住上述單位。就新屋折扣的相關規定下﹐她並非一個「特別人士」。她無權申請新屋折扣。為此﹐法官接受了稅務局的上訴﹔同時也駁回了N向稅務法庭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