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出身金融世家的富三代呂姓男子,20年前結婚,2年後離家,葉姓妻子認為和丈夫分居多年,期間,呂還外遇、對她和小孩施暴,提出離婚訴訟。台北地院認為2人有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判准離婚,呂每月給付小孩扶養費15萬元到成年為止,另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要付葉女1.45億多元。葉女律師表示,有關剩餘財產分配不符實際情況,對判決會提出上訴。 據了解,呂出身富裕家庭,名下擁有至少10戶以上房產。他在1999年5月結婚,但葉姓元配指呂婚後2年就搬出雙方同居處,離家期間曾遭她捉姦在H,且對小孩不聞不問,提離婚訴訟並請求給付小孩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4億3000萬多元等。 呂男全盤否認妻子說法,辯稱離家搬到南投埔里生活3個月,後來為修補關係又搬回台北,名下財產多是婚前累積或婚後受贈、繼承與孳息而來,妻子貢獻程度低,如就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法官認為,呂婚後離家且和他人通姦,迄今和妻子分居18年,判准離婚,小孩由雙方共同監護,呂須付扶養費和付夫妻剩餘財產145,646,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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