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務處長盧偉聰定性昨日的示威行動為「暴動」,承認警方曾發射橡膠彈、布袋彈、催淚彈。警方消息人士解釋,定性暴動級可合理解釋警方使用某種武力,以暴動級而言,警方可使用佩槍,但昨警員即使面對長矛和鐵枝等威脅,只使用中長距離的非致命槍械,沒使用佩槍。 據本報在場觀察,警方昨至少使用4款槍械,包括可發射催淚彈、俗稱「大口槍」的標準防暴槍,以及2016年旺角大衝突後引入的「胡椒球槍」等。 近距離中布袋彈 可致流血 昨日現場不論機動部隊或俗稱「速龍小隊」的特別戰術小隊,均有人手持橙色槍柄的橡膠子彈槍;而速龍小隊持有的橡膠子彈槍槍管較粗。常規機動部隊手持的雷明登霰彈槍可射橡膠彈或布袋彈。布袋彈是載蚢]砂的布袋,發射後鉛砂會散開;布袋彈槍須達警署警長級別才可使用。據昨有執勤的資深警員稱,橡膠彈及布袋彈並非致命,中彈會導致瘀傷,惟警員需與目標保持約30米距離,「近距離發射,中彈者或會流血」。 至於胡椒球槍,胡椒球茼a後會爆開並釋放催淚煙,因由槍管發射,落點較手擲催淚彈準。至於俗稱「大口槍」的法德魯吋半口徑防暴槍是用來發射催淚彈,威力較胡椒球槍大,釋放的催淚煙較多。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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