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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大狀:警定性暴動 不影響律政司檢控罪名

【明報專訊】2016年年初二旺角大衝突後,特區政府將事件定性為「暴動」,事後28名參與者被控暴動、煽惑暴動、襲警及非法集結等罪名。警務處長盧偉聰昨日會傳媒時,形容在政總的示威是「騷亂」,稍後警方出新聞稿則形容事件為「暴動」。法律界選委兼大律師黃宇逸認為,盧偉聰及警方所指的「騷亂」及「暴動」是「廣義」的說法,假如日後有示威者被捕,不可以因警方就事件定性作「暴動」,而影響律政司決定以什麼罪名檢控示威者。

《公安條例》下的暴動罪的定義,是指任何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集結JKA 即屬集結暴動,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2016年年初二旺角大衝突,其中在高院被控一項暴動罪的盧建民被判囚7年,為眾多被告之中最重。黃宇逸昨指,早前高院審理的旺角大衝突案,亦為「暴動罪」提供最新的案例。

特首可啟宵禁 緊急情G須會同行會

1967年4月發生的六七暴動,持續逾半年,當時政府鑑於事態嚴重而實施宵禁。黃宇逸指,本港《公安條例》及《緊急情G規例條例》訂明啟動「宵禁令」及「緊急情G」的程序;若行政長官信納為公共秩序而有需要,便可啟動「宵禁令」。根據相關法例,若任何人違反宵禁令,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至於「緊急情G」,黃宇逸解釋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成員啟動,若認為屬緊急情G或危害公安,便可訂立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但何謂公共秩序需要、何時屬緊急情G或危害公安,則未有定義。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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