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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律政司:法院可要求特首公開發移交令理由

【明報專訊】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繼續討論《逃犯條例》修例。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曹志遠指出,特首作出移交令毋須提供理由;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回應稱,法庭處理相關司法覆核時,有需要會要求特首將所作決定的理由公開。

曾強說,一般司法覆核的原則,法院不會考慮「個案的優劣」,但會看程序的恰當性,亦會看特首所作的決定是否合法和合理,《基本法》要求特區與內地的司法互助必須合法,當中「法」包括《基本法》、香港人權法和《逃犯條例》,倘特首行使酌情權於法不合,會成為法院處理司法覆核時「一定會睇的方面」。

旅遊界議員姚思榮說條例寫明「政治犯」不移交,問美國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這種特務是否政治犯。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回應,特區政府曾收到美國要求移交及逮捕斯諾登,但未收到美國的補充資料,斯諾登便離港。至於特務會否移交,林稱不會因為「政治家」就一定不會被移交,要視乎其身分和移交請求有何關係。

林卓廷批官員回答「亂七八糟」

民主黨林卓廷問到,若「黃雀行動」再發生,即港人在港協助內地民運人士從內地羈押中逃走、窩藏,通過修例後港人會否被移交到內地。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何詠光說,窩藏在港不構成刑事罪行,而普通法中,「從合法羈押逃脫」可被判監最高7年,「說的是在香港被羈押後逃脫,協助他逃脫會成為香港的罪行」,但之後又說「不會成為香港的罪行」。林卓廷會後批評官員回答「亂七八糟」、含糊不清,並指出「與從羈押中非法逃走有關的罪行」是《逃犯條例》涵蓋的罪行。

保安局長李家超會後被問到修例通過後,在本港的八九民運人士會否被移交,他說要視乎罪行是否條例所涵蓋,最高判刑是否7年或以上,及以事件本身的事實和案情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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