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強調修訂《逃犯條例》後,移交程序有重重把關,而《逃犯條例》第24條列明,中央可以涉及國防、外交利益重大影響為由,向特首發出移交與否的指令。特首林鄭月娥昨回應稱,「不存在我可以繞過法律,只是聽中央的命令,以國防、外交的理由,將一個不能移交的人去移交」。有議員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上問到,特首就移交個案作決定後,中央指令是否可凌駕。保安局長李家超稱,中央作出任何指令都要符合香港法律,若法庭已否決移交,中央不能要求特首移交,「永遠最終決定都在行政長官,有否決權」。
林鄭月娥昨出席行會前重申不會撤回修例,又解釋第24條的規定。她說,若特首啟動處理移交程序,發出「證明書」時,若有國防和外交的原因,她可拒絕處理移交要求;若沒有拒絕處理,個案便會交由法庭審查,法庭認為沒有證據便會釋放疑犯;如有足夠證據便會交回特首;交回後若有國防和外交的理由,特首在法律上可以用酌情權不移交。
議員質疑特首是否敢拒交人
昨日保安事務委員會上,民主黨鄺俊宇質疑特首是否敢拒絕中央要求「交人」的指令;議會陣線朱凱Y問及中央是否可用國防外交的理由,凌駕特首就移交逃犯作出的決定。
保安局長李家超強調,第24條有「程序性」,首先是特首決定是否處理移交個案,若不處理,不會通報中央;若處理,啟動程序時會向中央政府通報,中央屆時會根據國防、外交利益,按24條決定行使其權力,指令特首處理或不處理個案。
政府:修例後24條適用於中港移交
律政司國際法專員曾強補充,中央政府指令不得影響特首按本港法律施政,處理移交個案,特首亦要依法辦事,不能凌駕法院決定。香港大學法律學者陳弘毅早前回覆《明報》,認為有關條例只會用於法院通過移交疑犯予外國後,中央指示特首不移交,亦只會適用於外國,不適用於香港與內地之間。曾強昨就此回應稱,修例後會將內地的有關地域限制剔除,故24條的條文仍然適用於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移交。
凌兵:國防外交概念寬 依賴中央自我約束
港大法律學者陳文敏及陳弘毅日前回覆本報查詢時都指出,一般而言,《逃犯條例》第24條是用於法院批准移交後,中央可以涉國防、外交的重大利益為由,指令特首拒絕移交逃犯予外國。熟悉國際法的澳洲悉尼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凌兵回應本報查詢時表示,外交、國防為中央專屬權力,在權力範圍未有設限的情G之下,中央有很大酌情權,考慮的除法律外,亦包括外交政策與關係等政治因素,通常會考慮相關國家的雙邊關係。
被問到若中央與特定國家交惡,會否因而指令特首拒移交逃犯?凌兵稱移交逃犯亦是以香港與外國的引渡協議為根基,若中央僅以兩國關係好壞而下指令,或會違反相關條約,進而引起中港與外國的爭端,此因素應由中央考慮。但他亦指出,中央在界定外交、國防概念上雖有巨大空間,亦須遵從《基本法》規定,不能說可以參與每個移交個案,因大部分移交個案都涉及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合作,不太可能涉外交和國防,「當然,這方面的限制,主要須依賴中央政府的自我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