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消防條例》規定消防處人員的職責,包括令患者復蘇或維持生命。有救護員表示有時陷入兩難,即使晚期病人早已簽署「不做心肺復蘇術(Do-Not-Attempt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簡稱DNACPR)」文件,職責所在仍要盡力搶救,「沒有幾多個(晚期病人)搓得番」,患者家人亦要無奈接受。 消防處救護主任協會主席鄧建泰表示,現時受《消防條例》所限,救護員只能按條例辦事,不能選擇是否為病人做心肺復蘇(CPR)。他引述前線經歷稱,部分已簽署DNACPR的患者家屬期望救護員到場可不做CPR,「同事解釋後,家人只能無奈接受」。 他又說,晚期患者在院外心臟停頓,「沒有幾多個(晚期病人)搓得番」,救護員只能按條例做好本分。 消防處救護員會主席李偉孝說,晚期患者簽署的文件只適用於醫管局,曾有癌症末期患者的家屬要求救護員不搶救,部分人會「粗聲粗氣」,有時要警方調解及拉開家屬。面對病情不可逆轉患者,他說救護員也是人,感到「很矛盾」,「見到患者辛苦會不安樂,若盡力搶救,用人的角度看,是否有好處呢?」他期望社會多討論該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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