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改會建議參照南澳洲法例立法,追究照顧者的非法作為或忽略,而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刑事責任。根據南澳的「刑事忽略」罪,如照顧者因疏忽沒有保護受害人免受可預料的傷害,即屬違法,如受害人身亡,被告可被判囚終身,較法改會建議的20年更嚴厲。 屬「旁觀者」罪 毋須證主犯身分 南澳於2005年4月就《2005年刑事法綜合(刑事忽略)修訂法令》第4條訂立了「刑事忽略」罪,條例是針對照顧者的刑事法律責任,本質上屬「旁觀者」罪行,核心是以疏忽為基礎,毋須證明主犯的身分。如父母、監護人或已承擔照顧責任的人,沒有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免受可預料的傷害,即屬違法。 該法例定明,「易受傷害成年人」為16歲或以上的人 ,因身體殘疾、認知缺損如智障、唐氏綜合症、自閉症等、疾病或衰弱,令保護自己的能力顯著受損者。刑事忽略罪可以是謀殺、誤殺控罪或導致嚴重傷害控罪的交替控罪,或額外控罪,亦可以是獨立控罪。根據2018年最新修訂,如受害人死亡,被告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如屬其他情G,最高可被判囚15年。 英紐設類同例 可囚10至14年 另外,英國亦有類同法例。根據英國 《2004年家庭暴力、刑事罪行及受害人法令》第5條,如與涉案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同住,而且有頻密接觸的人,其非法作為導致受害人死亡或受嚴重身體傷害,即屬違法。 無論被告是導致受害人傷亡,抑或是已察覺或應已察覺到顯著風險,但無作出保護,均屬違法。如該非法作為導致受害人死亡,被告最高可被判囚14年;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被告最高可被判囚10年。該罪行只可循公訴程序審訊。 新西蘭亦有條文針對忽略和虐待兒童及易受傷害成年人。根據《1961年刑事罪行法令》第195條, 如照顧者或受害人所住的醫院、院舍或住所職員,蓄意作出任何行為,或無履行任何法律責任,導致受害人受到痛楚、損傷、健康上有不良影響、患有精神紊亂或精神殘疾,最高可被判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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