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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昨發表諮詢報告,建議增設「沒有保護罪」,對無採取步驟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免其死亡或嚴重傷害的照顧者施加刑責。主席韋凱雯(左二)指出新建議強調照顧責任,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陳柔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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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兒童長者受虐致死 知情不報倡囚20年 「沒有保護罪」涵蓋家居院舍照顧者

【明報專訊】虐兒、虐老案件近年屢現,甚至奪命,但舉證難,袖手旁觀的照顧者也不受法律制裁。法律改革委員會經過13年研究,昨日發出諮詢文件,初步建議增設「沒有保護罪」,若照顧者無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免於嚴重受傷或身亡,包括知情不報,最高可分別判監15或20年。罪行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意味院舍職員、外傭也可能須負刑責。有家長團體關注如何界定「保護不力」,有議員則認為應同時強制教師、社工、醫護人員等舉報虐待事件。

2006年法改會成立「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研究改革虐兒相關法例,包括檢討虐待兒童或易傷害成年人致死個案中,袖手旁觀的照顧者須付的刑事責任。

小組委員會昨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本港參考南澳洲做法,增設「沒有保護罪」,對無採取步驟保護16歲以下兒童或16歲以上易受傷害人士免其死亡或嚴重傷害的照顧者,施加刑責。易受傷害人士包括保護自己的能力因為身體或精神殘疾等原因而明顯受損的人,可包括長者、智障人士等。

強調照顧責任 毋須證造成傷害

小組委員會主席韋凱雯解釋,過往案例不少疑犯會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且不少兒童或易受傷害的成年人未能指證疑犯,控方難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何人作出非法作為,令舉證困難增加,故建議設「沒有保護罪」,列入《侵害人身罪行條例》,強調照顧者的「duty of care(照顧責任)」,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需要負罪責的旁觀者或造成傷害,但須證明一系列元素,包括被告人對受害人有照顧責任或與受害者同住並有頻密接觸、已察覺或應已察覺有導致受害人嚴重傷害的風險、無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她冀新法例會為照顧者提供強烈誘因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的成人。

嚴重傷害定義 小組:料官能判斷

罪行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意味當受害者嚴重受傷或身亡時,同住的照顧者、外傭、院舍職員若對受害人遭虐待情G知情不報,或無採取保護行動,如無將其帶走或舉報事件,可能須負刑責。至於如何界定為「嚴重傷害」,小組委員會委員熊運信指出,會包括嚴重至成為植物人的情G,但委員會無列明法定定義,過往本港有多宗案例,相信陪審團及法官有足夠資料判斷何謂「嚴重傷害」。他又表示,嚴重傷害不涵蓋性侵。

委員會建議,無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免死亡的照顧者,最高可判監廿年,以反映罪行嚴重性。至於嚴重受傷的受害人,委員會指以往有受虐兒童即使倖存,但腦部嚴重受損或永久成為植物人,故建議訂立嚴厲刑罰,被告最高可判監15年。

此外,《侵害人身罪行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最高監禁為10年,法改會建議政府檢討最高刑罰。諮詢期今年8月16日結束。

安老服務協會:難證明

經營私營安老院的香港安老服務協會主席李輝認同有需要保障長者,但認為要證明院舍職員知情不報的難度高。香港弱智人士家長聯會副主席盧鄭玉珍認同修例會有助保護弱勢,但關注如何界定「保護不力」,認為院舍職員或因擔憂墮入法網,不敢在院舍工作,冀法改會清晰交代。

張超雄促立法強制舉報虐待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歡迎建議,認為修例可加強照顧者或院舍職員的照顧責任,提醒他們有責任及早求助或舉報虐待事件。但他認為建議未夠全面,應要求教師、社工、醫護人員等有機會接觸長者或兒童的專業人士,有法律責任要強制舉報虐待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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