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牛潭尾及大埔濾水廠3項氯氣生產機組工程,並未如其他濾水廠同類工程作公開招標,水務署回應稱是按工程合約條例和採購規例,合乎程序。本報翻查政府的《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逾700萬元的建造及工程服務一般須採用公開招標。有工程師就質疑,牛潭尾濾水廠的機電工程定期合約性質與加建機組的採購性質不同。 水務署稱牛潭尾濾水廠加建現場氯氣生產機組屬原本的機電工程定期合約一部分,並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支付;大埔濾水廠加建現場氯氣生產設施則是按工程合約條款和《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署方批准變更定單,將合約原定的液態氯消毒設施,改為安裝4部現場氯氣生產機組。 梁廣灝稱正常:裝機組疑屬小改變 黎廣德指不妥:同類工程都須招標 不過,本報翻閱政府的《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訂明逾700萬元的建造及工程服務,一般須採用公開招標程序,除非在特殊情G下並已獲有關當局批准,方可採用選擇性招標、單一及局限性招標等方式。 工程師學會前會長梁廣灝認為水務署做法屬正常程序,「需視乎工程範圍及本身的合同和改變有多大,我懷疑(加裝機組)只屬小改變。一般政府(工程)都會有定出百分比(金額),更改多少(金額百分比)就要經部門再批准等」。資深工程師黎廣德則認為牛潭尾濾水廠的定期合約性質與屬採購性質加建機組有別,「反觀其他同類型(加建現場氯氣生產機組)工程都是公開招標,更顯示水務署是次做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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