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刊憲後,遭多名巿民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高等法院法官昨日裁定「一地兩檢」條例合憲,沒有違反《基本法》,判申請一方敗訴。法官表示,本港法院不應無視中國憲法,或視之為無關重要,人大決定對香港有約束力,又形容設立內地口岸區的做法,正正體現香港實施高度自治。法官同時表明,「一地兩檢」屬史無前例的口岸工程,是次裁決不等於相關安排可重複套用於香港任何範圍上。
運房局歡迎裁決 申請人有意上訴
運輸及房屋局歡迎裁決,表示會繼續在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為乘客帶來最大便利。申請人梁國雄、郭卓堅和呂智恆則表明有意上訴(見另稿)。
高院法官周家明昨頒下判辭,指出本港法院作裁決時,不應無視憲法,或視之為無關重要,並同意政府一方所指,《基本法》內多個概念,例如國旗、國徽、國務院等,只能透過參考中國憲法作正確理解。《基本法》第158(1)條亦確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時,擁有獨立的權力(free-standing power)。
接納內地專家意見:
人大決定對港法院有約束力
周官接納政府一方的內地法專家所指,中國憲法賦予人大權力,就議題是否符合「一國兩制」及《基本法》作決定,故人大決定對香港特區和法院有約束力;又稱申請人一方的內地法專家亦同意,人大決定「本質上」有解釋《基本法》的功能,形容人大決定在本案具極高說服力。
就申請人一方指「一地兩檢」條例有違《基本法》,周官指出,若認為《基本法》對「一地兩檢」安排有禁制效力,是忽視《基本法》是一份「具生命力的文件(living instrument)」。他認為,基本法為香港整體最大利益而設,應符合社會、經濟和政治的最新現實情G,從而有所成長和發展,以及因應持續的需要和情G作解釋和應用。他又認為,內地口岸區為清關、出入境和檢疫控制的目的,套用內地司法管轄權和法律的做法,對香港整體利益帶來好處,沒有違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更正正體現香港實施高度自治,與內地的制度有所不同。
至於申請方爭議,一地兩檢應先交由基本法委員會考慮後,人大的決定或會不同;周官形容此說法不切實際,指人大決定經小心考慮,用以協助解釋基本法。
官稱是次裁決不等同可任意套用
周官表明,一地兩檢屬特殊情G,是一個史無前例及具迫切性的口岸工程,是次裁決不等於相關安排可重複套用於香港任何範圍上。
訟費方面,基於本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申請人當中無私利,以及有可爭辯之處,周官毋須申請人支付訟費。然而,申請人之一梁頌恆因早前不必要地將立法會主席捲入訴訟,故須向對方支付訟費。
本案申請人依次為梁頌恆、梁國雄、郭卓堅、古俊軒和呂智恆,古俊軒於開審當日申請撤回覆核,獲法庭批准。
【案件編號:HCAL1160、1164、1165、1171、11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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