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退休攝影記者張德榮於2015年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挑戰政府在電視及電台同年播放含有政治成分的政改宣傳廣告「2017 一定要得」,要求法庭頒令禁止通訊事務管理局容許媒體繼續播放有關廣告,以及禁止時任政府新聞處長聶德權供應有關廣告予媒體作播放用。法官昨裁定張德榮敗訴,兼付訟費。 官認同宣傳增政府透明度 申請方認為有關政改廣告旨在宣揚特首最終政改方案的好處,企圖在立法會討論特首最終政改方案前影響民意,明顯含政治性質,不涉公眾利益,違反《廣播條例》。法例亦禁止電台及電視台播放政治廣告,若給予政府豁免實屬歧視,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 指未令任何政黨直接得益 案件於2016年11月聆訊,高院法官區慶祥昨頒判辭。法官指出,政府有責任為本港制定政策並公開予大眾知悉,讓大眾得知政府如何運作及履行職責。政府有權制定任何政策,不論政改是對或錯,抑或立法會最終不通過,亦不會改變政改屬於政策的定義。區官同意答辯方指出,有效及廣泛地宣傳政策能提高政府透明度及執行能力,亦是公眾利益所在。 區官提到,申請人的權利沒有被侵犯,他並非有意刊登政治廣告被拒,故不會因政府播放有關廣告而受到較不公平的對待。區官指出,事實上所有政策都含政治本質,若禁政府播放有關廣告,則會令政府無法有效管治香港。再者,港府並非由政黨組成,以廣告爭取大眾支持某政策不會令任何政黨直接得益。在憲制框架下,政府透過電台及電視播放廣告必定有合法目的,即為了宣傳及教導大眾有關政策,這亦是一個公開透明政府的特點。因此,有關法例容許政府播放政治廣告,並不涉及歧視或違憲。 【案件編號:HCAL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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