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內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昨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增缺席審判制度,規定涉嫌貪污賄賂、危害國家安全、暴力恐怖3類犯罪的疑犯若潛逃國外,可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的近親、辯護人可以就缺席判決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有權對缺席判決提出抗訴。按修例前規定,外逃人員須回國或引渡歸案後才可展開司法程序。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在周一起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中提請三讀,對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等內容作進一步完善,並於昨日表決通過並頒布。 這次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缺席審判程序」以專章形式寫入。該部分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審判、經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新修的刑事訴訟法還規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使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此外,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被告人死亡,也可以採用缺席審判。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就這次修正案指出,缺席審判最早就是為打擊貪污賄賂犯罪,2016年開始研究,在討論中有常委會成員和專家學者提出,缺席審判程序是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法院須在案件審查的「入口」上嚴格把關,除了審查起訴書是否具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外,還應審查是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的適用條件。 被告近親辯護人可提上訴 中新社報道稱,缺席審判程序也借鑑了國際經驗,符合國際慣例。報道引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指出,多數國家都規定一定條件下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國際公約也不排除在嚴格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前提下舉行缺席審判。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新修的刑事訴訟法對委託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規定,賦予被告人及其近親、辯護人,就缺席判決提出上訴的權利,倘罪犯在此其間投案,或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重新審理。 專家:被告辯護理由難如實呈現 不過內地法律人士劉曉原對本報表示,缺席審判制度打破了法庭上控、辯、罪三方原有的平衡,使疑犯的真實辯護意見無法真實完整體現。他還認為,若無法將潛逃境外的疑犯逮捕歸國,只作審判並無太大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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