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湖北襄陽襄州區人民法院周三(24日)透過社交平台發文,稱該區原區長王士金涉先後受賄1300萬元(人民幣•下同)。案件一審宣判,王士金最終被判獲刑12年,並處罰金200萬元。文章更稱,王在1996年用3800元,買下一個青銅盞和一把青銅劍,其後卻以600萬元,轉售予當地著名房企的林姓董事長。 文章表示,現年52歲的王士金,先後擔任棗陽市副市長、任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等職,2011年10月開始擔任襄州區區長,及至2017年5月下台。相關判決書指出,王士金受賄的1300餘萬元,目前有100多萬元尚未追回;又稱王的多筆賄款,均與企業老闆有關,而上述以600萬元轉售「古董」的案例,則牽涉襄陽知名房企民發實業集團,後者在當地開發了多個樓盤。 判決書又指,王在2007年擔任棗陽市副市長期間,當地的三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接該市書院街西段舊城改造項目;而分管城市建設工作的王士金,則在推進拆遷進度等為三環提供幫助王則安排其張姓友人,以「設計費」為名收受三環的閣姓董事長25萬元,自己則拿了20萬元。而在2008年5月,王又以朋友生病無錢醫治為名,向閣索取6萬元。 及至2008年,王接受棗陽金利實業有限公司葛姓董事長的請託,承諾為該企在土地性質轉化等提供幫助,並在上半年某日收受葛給予的10萬元。同年,當地的博實公司承接棗陽污水處理廠建設工程項目,王則在該項目招投標、工程款結算等,為博實公司提供幫助。同年7月和9月,王通過該公司羅姓副總經理,分別以30萬元和35萬元,將自己收藏的兩幅字畫售予博實公司。此外在2015年9月,王還讓羅為其女兒,購買北京往返歐洲的機票,從而索取4.9萬元。 判決書共列舉公訴機關26條指控。經法院審理查明,王在擔任棗陽市副市長、中共襄陽市襄州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共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涉1305.9萬元、3萬美元、黃金1100克、玉石吊墜玉石手把件各1件,以及用100萬元購買的玉石1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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